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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新手上路 於 2013-4-23 00:35 發表
再補你一槍 你是在4月11號 打出那些內容 但新聞卻是4月21號
我可以合理的說 你在4月21號前 根本沒有證據 10天的時間 你有的話早就可以貼上來
不用等到21號
活該 亂貼新聞 自己賞自己巴掌 現在證明更本沒辦法連 ...
第 11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指
當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
級起敘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先以低職等比
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敘俸級。
三、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並以曾任年資提
敘俸級。
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再晉敘,指考績列乙等以上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晉
之俸級不予晉敘。但考績獎金仍應照發。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5/5-16.html
每年都考績乙等連續5年不是晉俸5級?你是故意裝傻?早就給你看還裝不懂真是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