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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拘提證人 北市律師公會:檢調違反法律程序

拘提證人 北市律師公會:檢調違反法律程序

聯合新聞網2017年12月23日 上午12:01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遭檢、調搜索,檢調執法引發爭議,台北律師公會昨天發表聲明,指檢察官動用實務上並非常見的「拘提證人」,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並指檢調架空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八條以「合法傳喚」作為拘提前提的要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正當法律程序,有立即停止此類辦案手法的必要。

對於外界質疑,北檢發言人周士榆說,檢調以證人身分搜索及訊問王炳忠,符合比例原則。

聲明並認為,刑事訴訟法制度設計不良,應盡速修正,實務上檢察官常利用證人「無法保持緘默」來規避保障被告權利、剝奪律師搜索在場權,還不當限制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序保障的執業權利等,都是積弊。

聲明指出,據台北地檢署的說明,王炳忠等人均是其他被告所涉「國家安全法」案件證人,未被檢察官認定涉及犯罪,僅是提供證據協助調查的第三人,理應在居住安寧與人身自由方面受到嚴密保障,不應任意課以強制處分。檢察官動用實務上並非常見的「拘提證人」,恐有違反比例原則。

但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八條規定,證人只有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始得予以拘提,法律上顯然應有適度的「合法傳喚」期間作為緩衝機制,不能容許檢警調同時手持通知書、傳票及拘票,在證人拒絕配合約談、傳喚時,立即出示「備用」的拘票、轉換進入強制拘提程序。

聲明認為,此等拘提程序,架空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八條以「合法傳喚」作為拘提前提的要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正當法律程序,有立即停止此類辦案手法的必要。

聲明還指出,王炳忠等人遭搜索、拘提至訊問,人身自由被拘束達十八小時,幾乎是對刑案「被告」發動強制處分程度;但因他們只是證人,證人無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到場等基本權利,難怪社會質疑這是檢察官故意用證人身分傳喚、拘提當事人到案說明,規避法律保障刑事被告人權的辦案手法。

台北律師公會認為,刑事訴訟法制度設計不良,應盡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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