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相關案例討論
甲男乙女同住在台南,是一對從小一起長大的青梅竹馬,
甲男退伍後徵得乙女同意,兩人一同到台北打天下,
到台北後,甲男為感謝乙女不嫌棄他是個窮小子,
決定給乙女一個名份,所以相偕去辦理結婚登記,
登記完畢後並承諾乙女日後有錢時必定辦一個盛大的婚禮,
將乙女風風光光娶進門,
而乙女見身分證上配偶欄登記甲男之名字,內心喜不自勝!!
光陰似箭歲月如梭,轉眼15年過去了,
甲的公司在乙女協助下越開越大,
甲也由昔日的窮小子變成身價數千萬的富翁,
然而俗語說的好,男人有了錢就會作怪,
甲男開始在外面包養女人,
紙終究包不住火,乙女得知後非常憤怒,
便委託徵信業者進而取得兩人敦倫(做愛)的有利證據(相片錄音皆有),
試問乙女到法院控告兩人刑法第239的通姦罪,可否成立?
法律條文是死的,
現實生活是活的,
死板板的法律條文大家可能看不下去,
所以我希望藉由一些相關案例的討論,
增加大家對法律的了解!!!
這樣的做法可能比較有趣些!!!!
[ 本帖最後由 verlly 於 2007-2-14 11:4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