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28 » 法律茶水間 » .網拍面交族注意.捷運將開罰 1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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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篇文章.不知道開罰的法律依據是啥? 捷運公司.高鐵.2大商業流氓? 坐車者已付費.不出關門拿取物品.何罪之有?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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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大眾捷運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120001 第 50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1200015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 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0-9 06:46 AM 發表 謝謝A大找到法源 看來 還真有打行政官司的空間 民眾不一定會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