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一腳踏入民宅 不算侵門踏戶

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本案也發生一司法實務上罕見狀況,

原本代替偵查檢察官前來論告的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認為,
張無侵入故意,也當庭要求法官做出無罪判決。
張姓公訴檢察官昨天說:
「檢察官對有利及不利於被告的情形,本來都要注意」。



 

這條算是庶民保障的條款吧
問題是台灣的司法人員  檢察官 法官
誰讀懂熟記這條文的立法精神執行? 

不是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欲縱放  還幫忙湮滅證據 不起訴?



否則 何來陳長文的發文?
http://www.plus28.com/viewthread.php?tid=3206179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10-2-23 18:32 編輯 ]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