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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搭計程車開門致死】 乘客、司機、雇主均判賠

雇主與司機
根據民§188I:「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之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傭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依照判決雇主負連帶責任並無錯誤。
但雇主可以依據民§188III:「僱傭人損害賠償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權求償。」
所以那個雇主尚可對司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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