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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對於肇事逃逸要件之淺見

小弟不才,試回覆您的問題..

1.如果.車禍的剎那.1方沒停車查看.即成立此罪責嗎?

只要行為人知道有撞傷人的這件事實,而逕行逃逸即可成罪..
若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那主觀上並沒有肇逃故意,不成立本罪

2.如果.當場受傷並不嚴重.另1方仍能自主行動.此罪則能成立嗎?

本條應指僅需達到"傷"的結果已成立本罪,至於輕傷重傷心靈創傷甚至死亡..則非所問

您所說的情況,另一方能自主行動應該是涉及到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此條之構成要件明白表示:對於無自救力之
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亦即若是被撞之人已經躺在那裡顯無自救能力,而肇事者仍然跑掉..
就變成一行為同時觸犯保護不同法益的兩罪名了..
依照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過這兩條一樣重..就裁判結果而言實在沒啥太大不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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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會有人相信肇事者不知情的情況實在太少..
小擦撞可能.撞擊就沒可能...
車子才多大..
怎麼會沒感覺= =a...
所謂的"故意""認識""知情"..
都是要根據其他輔助的證據或證明..
而非被告說了算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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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大可能誤解小弟的意思了~
小弟所指"無肇逃故意"僅是理論上的東西~
實務上小弟相信沒哪個檢察官會傻傻的只信肇事者的話而認定其無"故意"..
另..
小弟所指的一行為~
單純就肇逃這件事情而言..
在肇逃之前的過失傷害罪~
這樣應該算兩行為哩~
如果在此讓各位前輩造成誤解~
小弟謹致最深的歉意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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