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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追訴期 將改失職被發現日起計

原以為立法院"立法怠隋"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竟然...如此無恥...立院國民黨一黨獨大,騜挾著黨主席之姿..

公然立法.司法.行政.監察..四權官官相護...還厚顏無恥的推出這種

法想矇混過關...修改公懲法,將追訴期的起算時間改為「違法失職行為

被發現之日」,這真的是江國慶案無法追溯的原因嗎?????

等到大選時,就等著被公民投票審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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