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本是獨立於各政黨之外,不能因由政黨意志或法官個人的政治傾向有所偏頗,就有違憲法當初制定原意,然從周占春被免除庭長之職,先是因為個人違反了憲法上的法官獨立的原則不得加入各政治活動與言論,故為阿扁發聲其是言論是不當的。但免除庭長之職不違背法官行使獨立審判。然庭長之職在大官法釋字就有解釋庭長之職乃為司法行政非司法審判,其免除庭長之職其是合法的,因為先是違背憲法法官獨立於政黨之外。其外界解讀是政治的操弄其是………
司法改革法官退場機制,真的有很大問題,第一乃是採內部的評議,而外部只是監督,這跟本就是官官相衛,那有退場的機制可言,法官一但出包評議在評議最後都不了了知,過了時間上風頭,還不是一樣出來審判。第二恐龍法官這一個新世代的名詞早在很久之前就有了只是早期新聞權被壓抑,而使得外界不能可得而知。然怎麼換掉恐龍法官這一個真的須要全民的監督,若只有司法院自已關起門來評議決定外界無法參與評議始果那麼司法改革只是換湯不換藥的名稱,諞諞無辜的受害者,其法官鄰選應下放最基層司法機關而非司法訓練所,而是由警政機關讓他體會一下面對犯罪最前線與社會的生活百態,讓年輕或剛考取的法官體會一底社會最基層的人民的生活,才有資格去審判人民,若是一般經有法官三部曲出現的法官,跟本就不知道民間的疾苦與事實上的困難,只能由書本上的知識去判斷是非,這麼狹義知識去看待犯罪是否置人民如草芥,真的要打上個大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