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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討論] 「妻非農民 怎蓋農舍」蘇避答快閃

「妻非農民 怎蓋農舍」蘇避答快閃

「妻非農民 怎蓋農舍」蘇避答快閃
聯合 更新日期:"2011/10/05 09:25" 記者王昭月、陳宏睿/高雄報導

對立委邱毅按鈴控告,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表示,「歡迎邱毅提告」,讓案件回歸法律面處理;不過面對媒體詢問「妻子不具農民身分,怎麼蓋農舍?」他先是迴避問題,接著又請媒體「多讀法律」,不願正面答覆。

蘇嘉全說,「既進入司法程序,那就讓司法解決」,尊重邱毅的提告權,而不是向媒體做不實的批判,打烏賊仗,所有農舍的爭議,都到法院前提出各自的證據,由法院做裁決。

蘇嘉全昨天在高雄馬不停蹄,含不公開行程共十五站。他首站抵仁武區農會暢談「新農業」,指政府首先應檢討農地管理,其次要保護農產品價格、確保農民福利,「不是在鄉下,就要住歹厝,像我花幾百萬蓋個農舍,就被指為豪宅」。

對農委會指如果百分之九十農地沒有做農業使用,蓋的房子就不叫農舍。蘇說,農委會有何意見,請行文給屏東縣政府,他願接受檢驗,只要農委會定義「農地農用」的標準,讓縣府能夠遵循,都全力配合。

記者問他的農舍果樹「是自用或販售?」蘇嘉全態度嚴肅說,「農地造林可以販售嗎?」農委會應定義「農用」的標準,不然農地拿來造林使用,沒有販售是否就不算農用,就算種植果樹,也不一定會有生產力,只要農委會定義「農地農用」標準,農民就有依循標準。

蘇嘉全對媒體提問「有問必答」,唯記者問到:「妻子不具農民身分,怎麼蓋農舍?」他先是以趕行程為由拒絕回應。

接著蘇參加覆鼎金老人活動中心活動,再度被問,他沒有停下腳步,只說「你們(記者)要多了解法律,縣府已經講得很清楚」。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1005/2/2zx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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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農民身分?怎蓋農舍?
回答不出來只好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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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從頭就是圖利的事件
卻要牽扯上全國農民
分化族群功力可謂爐火純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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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徐如疾風 於 2011-10-5 18:09 發表
「妻非農民 怎蓋農舍」蘇避答快閃
聯合 更新日期:"2011/10/05 09:25" 記者王昭月、陳宏睿/高雄報導

對立委邱毅按鈴控告,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表示,「歡迎邱毅提告」,讓案件回歸法律面處理;不過面對媒體 ...
蘇嘉全此舉可謂莫名其妙!!
邱毅已經提告.尊重法律是應該的.
那蘇嘉全不也說要對邱毅提告?都幾天了?

那些記者可沒有對蘇嘉全提告.
說明自己或是妻子何時擁有農民身分.有這麼難?
豪華農舍沒有違法.又幹嘛快速補種金桔樹?
這不就是對號入座?
空氣力學專家證明大黃蜂不能飛.因為牠的身體太重.翅膀太弱!這些事情大黃蜂並不知道..於是牠拍拍翅膀就飛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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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有人說蘇嘉全根本沒違法
沒違法蘇就直接告邱毅誣告呀,人家都告了
是在考慮什麼呀?

躲,閃,是又能逃多久?
農舍問題其實也不是什十惡不赦大罪
大家要檢驗的不過是要登大位的人守法守紀最基本道德觀
沒想到看到的是說出別人都可以為什麼我不行這種市井小民的耍賴
連個小危機都可玩成大火.

更可笑的是如此荒腔走板,有支持者卻認為因此可在南部拿到大量選票
果真如此,也只能說天佑台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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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還真有臉鬼扯,
自己也當過農委會主委,
會不知道這種事情,
看新聞的時候有拍那間農舍,
啥米鬼根本就是豪宅,
講得不清不楚,要選副總統就要勇於承擔,
錯了就認錯,別壞了長期經營的人格~
一頁書~六道同墜,魔劫萬千,引渡如來,如是我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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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官官相護
圖利意圖實在明顯
民進黨派這種人來當副總統參選人
還一直護航= =
有錯就改正就沒人會說話了嗎
因為誰叫你是副總統參選人~被檢討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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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鄉下,就要住歹厝,像我花幾百萬蓋個農舍,就被指為豪宅」。

又是這句 !...... XXX勒!
幾百萬....對他來講...才幾百萬而已....
對真正的農民呢?  可能得賣地才能蓋的起勒....

能講出那麼多弊病....是不是更凸顯他自己當初任農委會主席時就是鑽這些漏洞?
而現在還好意思拿出來說農委會的問題......真無恥!
『原來在妳生命中  我只是一個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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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農地蓋舍, 很合理啊
不知有何不妥耶...
買農地, 現在也不需具農民身份啊
只是建物要有所有權人, 是誰有很重要嗎...
沒見過土地是a 人, 建築物是b人所有地例子嗎...
農地要農用, 問題若耕作不合成本時, 不能不耕作嗎..
作美化植物公園, 不是比荒廢農地更好嗎....
不懂, 這可以炒這麼久...
要不要再來討論邱大委員地那頂假髮...呢...看他地心態..也可略知..蘇妻及蘇地農舍問題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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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anice0103 於 2011-10-14 15:34 發表
買農地蓋舍, 很合理啊
不知有何不妥耶...
買農地, 現在也不需具農民身份啊
只是建物要有所有權人, 是誰有很重要嗎...
沒見過土地是a 人, 建築物是b人所有地例子嗎...
農地要農用, 問題若耕作不合成本時, 不能不 ...
看看2011-1-8的自由時報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8/today-life10.htm
不論藍綠這些投機政客都是另有目的
蘇嘉全就是其中之一
蘇嘉全及民進黨大可翻出與他相同作法的投機者
為何不敢為何不敢大肆的宣染
因為如此會掃到廣大的農民及同黨同志
會沒完沒了
因為蘇嘉全說了一句實話[歷史共業]
當然這句話是廢話

我個人及朋友也有買
只是我們蓋不起豪宅
既然那些大人物及那些高教育的學者都可投機
有些閒錢為何不下手
當賣掉時我們獲利比率是相同的
若我們就些散戶獲利是百萬
那些大咖獲利是我們的好幾十倍甚至.....
你所說的耕作不合成本時, 不能不耕作嗎
我們不需要如此美化的理由也不需要如此虛委的理由
簡單說根本不需要浪費時間去找理由
蓋狗籠的目的就是在等[就地合法]就是在[養地]就如此簡單
[土地正義]你覺得他們有如此善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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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anice0103 於 2011-10-14 15:34 發表
買農地蓋舍, 很合理啊
不知有何不妥耶...
買農地, 現在也不需具農民身份啊
只是建物要有所有權人, 是誰有很重要嗎...
沒見過土地是a 人, 建築物是b人所有地例子嗎...
農地要農用, 問題若耕作不合成本時, 不能不 ...
看來你真的是不知道何謂農地

農地就是要農用,若耕作真的認為不合成本時,也是需要辨理休耕才行

若直接荒田也是不行的,更不用說是拿去做其他用途

農地上要蓋農舍不是不行的

只是要合農舍建設法律

要不我家的農田早就拿去做其他用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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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弄錯的話..農地上要蓋農舍..還需要農地農業使用證明..不然不能蓋農舍..
而且沒有農地農用的話還要繳稅..蘇嘉全說她們有農地農用..那為何還要繳稅??..
既然沒有農地農用..自然不能蓋農舍..就這樣而已..不知怎會搞得像鬼打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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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覺得,看了這麼久相關的新聞
感覺如果小英真的選上,另一個吳淑珍會復活
正牌吳淑珍還行動不便
這位女士很會跑跳
可能會比吳淑珍更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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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angfeilin 於 2011-10-18 00:23 發表
明明是國民黨亂立法圖利財團的原罪
黑狗偷吃白狗當災
不過一次性清一清也好
不過藍軍的兩套標準隨時會修法整人
大家得小心點
是啊..國民黨立法....讓後來的蘇縣長能鑽漏洞..蓋農舍..啊..對了..前農委會會長蘇先生..
他最熟這套法了...所以....黑狗偷吃..白狗當災...一堆真正的農民被拉去和蘇先生一起...
雖然...農民沒有歐式建築可以住...也沒有尿尿小童幫忙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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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hendrygodevil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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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angfeilin 於 2011-10-18 01:35 發表
那你說當初的農地條例是誰訂定的?
要長點知識阿
自己去看看誰任內訂定的!
誰該長點知識啊?  丟不丟臉啊?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617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簡介


農業推廣科 李榮華

  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案經內政部營建署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並於90年4月26日由內政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施行。本辦法計12條,其重點說明如次:
第一條 明定本辦法訂定法源依據,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明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 明定申請人之資格限制,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第五條 明定不得興建農舍之用地類別,若申請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 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第五條明定申請農舍應備具之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有關資格條件規定之核定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工程圖樣(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農舍配置圖)。
第六條 明定興建農舍應注意下列事項:
  • 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 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
  • 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 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七條 明定農業用地興建圍牆、興建地下層及興建個別農舍有關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許可條件等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明定集村興建農舍有關戶數、基層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道路寬度、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公共設施、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規定。
第九條 明定為防止農業用地重複申請之管制方式。
第十條 明定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且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訂定農舍標準圖之法源依據。
第十二條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 本帖最後由 eeeAMAeee 於 2011-10-18 02: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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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ngfeilin 於 2011-10-18 02:02 發表
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
這是誰的德政阿~
可以再牽拖一點
是誰再裝瞎?  都註明給你看了!
您再繼續裝瞎嘿!
並於90年4月26日由內政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施行。本辦法計12條,其重點說明如次:
這12條誰訂定的?  再瞎嘛!

[ 本帖最後由 eeeAMAeee 於 2011-10-18 02: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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