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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被毆倒地開槍 殺人算自衛

被毆倒地開槍 殺人算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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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每個法官的見解不同...

以上例來說,該法官認定是正當防衛,因為傷人者並無殺人意圖,

但有其他的法官會認為此是防衛過當,因為有人被殺死...

所以司法界如果不能達成多數共識,那麼百姓因案受審之時,就只能求神拜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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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離射擊應該跟槍法沒關係

不過談判時就帶著槍械實彈我個人認為就有殺人意圖

雖說可能真的是對方主動攻擊,但防衛方的槍械是協助者帶進而非屋主自有
槍械就台灣的民情應該不是屬於一般自衛用武器
我覺得法官判正當防衛在英美等國合理但卻不太合乎台灣的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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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成立正當防衛,但是在台灣有槍就很奇怪
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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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正當防衛....
那是鼓勵帶槍出門嗎.....
這個判例告訴我們.......遇到有生命危險時.....要強力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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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覺得判的很合理啊...
自衛就是自衛 非法持有槍械也判啦
今天要是有人砍我 我自我防衛 哪裡管他那麼多

在加拿大 小的有合法持槍
好笑的是 如果同樣事情發生在加拿大 我算是殺人罪
運動用槍械不得用於自衛...
我到現在還是搞不懂為什麼 難道站在那邊給人砍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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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歸正當防衛.違反槍炮彈藥歸違反槍炮彈..
兩個不同的罪分開判得.並無不當
法律本來就是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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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成豬頭了 要是還不開槍的話
難到要他用槍托自衛嗎?(托擊法?或是以槍代榔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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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宰了竊盜者,主人可能就遭殃或被屠殺
如果同樣事情發生在自己家...
沒膽迎敵只能報警再走為上策吧!
我家沒武士刀..只有逃命鞋..
富貴與貧窮之差別在與計較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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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判的很合理耶
持槍歸持槍
殺人歸殺人
不能一起談一起判

持槍動機也表明得很清楚了
所以現在是法官與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去質疑他的動機不單純
如果沒有證據,只能這樣了
如果又有新證據
那就又要更審了(浪費納稅人金錢的開始)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10-22 16:58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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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有問題
如果張唐興是遭毆打而拿棍棒將對方打成重傷或死亡呢(這也算自衛嗎?)這樣長唐興有罪嗎?會被判多久呢?
繼續節約能源吧!也節省你的荷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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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10-24 06:29 發表
棍子要是一棍斃命?那就與本案一槍斃命一樣 還是會成立正當防衛

要是亂棍?那就不一定  有可能會成立防衛過當
打到人趴下去了還繼續打  那就不成立生命遭受威脅狀態
那如果是正當防衛是無罪嗎?
會不會還有什麼民事賠償之類的
繼續節約能源吧!也節省你的荷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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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無罪.
刑法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法.但是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被害人之家屬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但前提是不法.正當防衛並無不法.所以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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