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您的疑惑說明如下請參考:
半年來將近一個月左右就會收到對方透過網路發出簡訊至手機..主要內容是在干擾我跟我男朋友感情的一些人身攻擊字眼..譬如:爛女人被操死..破麻之類滴..後來甚至是發給我男朋友"表弟..昨天跟她還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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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這些字義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尚有疑慮?因為這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要件,乃必須要有散佈於眾之舉,方能成立該罪章符合該當性。
至於,傳送簡訊之人是否仍有將上文等文字持續傳送給不特定人士,這個部分必須要由您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後,請司法警察人員以公權力介入向電信公司調查嫌疑人為何人。如果司法警察人員在受理本案後,企圖推拖不作為者,逕以;告訴時效已逾六個月抑或不知是否有散佈於眾之實,請您向他們說明;請警察人員依職權暨程序做合法調查以保護個人權益(未經合法調查程序,如何知悉他人有不法事證)。
但司法警察人員仍有怠惰不為拒絕處理本案者,建議您可以逕以電子郵件向警政署民意信箱反映。
如果嫌疑人已排除以上並無散佈於眾之實者,而您亦明確知悉何人所為後,建議您可以循民事侵權訴訟(侵損人格、名譽權)提出告訴並主張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唯該民事告訴時效應於二年內行之。
參考資料來源:
一、刑法第309條及310條。
二、個人自學。
參考網站:
http://tw.myblog.yahoo.com/jw!xxcP.u6bXgAKexzxKKLaEyjnt4C4vi6z/article?mid=1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