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才幾年,
性騷擾防治法問世也沒多久,
怎麼樣的情形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強制」,
怎麼樣的情形只是「乘機」,
猥褻跟性騷擾的界線何在,
學界跟實務界都還沒有定論。
檢方認為非屬性騷擾而提起公訴,
是檢方的職權行使,
正如法院認定只是性騷擾,扣告訴乃論這一點判不受理,
是法院的心證形成,
究否合理,總要視個案而定,
恐怕不能抽象地一概而論。
至於內政部的意見啊,乾脆大家都來事後諸葛,
若警方報請或移送偵辦的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就從分局長、偵查隊長一路扣績效到派出所了,好不好?
一審判決被撤銷,就給整個審判組各一支警告,好不好?
告訴人提告的案件被判無罪的話,法院一律自動告發誣告罪嫌,好不好?
事實上,
警方送案子出去就有績效,春安馬上開始,
若看警方聲請搜索票的件數,
你會以為台灣轉眼成為遍地販毒、販槍的重災區。
辦案成績只占法院考績微乎其微的比重,
實務對於誣告罪的嚴苛要求,不需要多說了吧。
最後,這個標題太聳動了吧,
新聞內容沒有帶到內政部代表的批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