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0 reflence 的帖子
回覆大大的看法:
對於社會問題所衍生出一些法律問題其適(法)性上,皆應以實際所發生之事實結果來判斷其合法性,就您所指第二點…..當下!應以果斷因來做討論。
終究!路人為排除犬隻之騷擾,當然可以做利於自己而為保護個人安危之權益,以適當之手段來驅趕犬隻其自屬合法性著無庸議。
但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內容所述之係指無故(故意)去傷害犬隻,其主述並無論及到有關正當防衛之問題,也與該法條有所南轅北轍。
綜上所述之要旨乃討論到法令之適用性,並無論及某甲因遭到犬隻侵擾而應循何種救濟問題及遭受到侵害其適法性問題。例如某甲因竊盜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又發現其另涉有其他刑案,則該檢察官仍就僅將其竊盜行為提起公訴,另涉其案則分案調查偵辦。
侵權行為以違法性為構成要件之一 要構成侵權行為 其行為必須有違法性
一個行為若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縱因故意侵害他人權利 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規定於民法149 150 151 又民法的法源不限於實證法 所以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 不以此為限 而可以類推適用或習慣法主張行為並無違法
至於,有關民法所謂之阻卻違法類型淺釋如下:
依現時多數學者見解,皆認為侵權行為法上之阻卻違法事由有下列6種:
1、正當防衛。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2、民法第150條緊急避難。
3、民法第151、152條。
4、民法第175條。
5、民法第1085條。
6、被害者的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