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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s010037 於 2008-9-22 14:32 發表
最近我妹她出車禍了
她騎車載她朋友行經某個路段時
被後方一輛小客車追撞
然後該名小客車肇事逃逸
我妹和我妹朋友沒看清楚對方車子只記得大概是一台黑色carmy
路人有把車號抄下來
問題是現在我妹他朋友 ...
簡單提供一下實務工作經驗,讓網友參考一下
根據法律規定,國民有作證義務,所以在偵查中的案件或繫屬於法院的案件
檢察官或法官所傳喚的證人,均有出庭且作證的義務。
不過如果證人就該案件有特定的身分關係或可能因為作證讓自己受到處罰,就可以拒絕證言。但仍需出庭。
因此必須請令妹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他朋友係目擊證人,有傳喚之必要,讓檢察官或法官發傳票給她朋友出庭作證。
不過他朋友是否要講真話或是隨便亂講,就不是你妹所能掌握的。
若情形允許,盡量請沒有利害關係的路人或其他目擊證人幫忙作證,
比較可以獲致有力己方的證詞。
祝您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