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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生活中一定用得到的法律常識!

小弟現就讀東吳法律,以下為淺見:
保管條還附加利息,是否實為保管,或僅係雙方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該保管契約為無效?!只有不求真實的檢察官才會以表面證據相信此保管契約之真實性。
用保管契約隱藏虛偽之消費借貸契約,是否真有助於債權人主張其債權?(參閱民法87條第2項!)
況且,要求二位證人為不實之陳述,債權人之行為成立刑法偽證罪之教唆犯。實非為明智之舉,我看,這應該是地下錢莊的手法,教壞一般社會大眾!
再者,侵占罪為公訴罪?公訴或自訴為訴訟程序,只有告訴及非告訴乃論之罪,侵佔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請不要被新聞誤導,法律求的是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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