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善用存證信函

引用:
原帖由 evil0800 於 2007-3-29 14:17 發表
記得以前上課...刑訴教授告訴我們..當收到存證信函..就往垃圾桶丟
因為一點意義也沒有,訴訟上當作證據的證明力並不高。

後來,在實務上也用過,一點嚇阻效力也沒有。
是這樣嗎?一般來說民事契約不都有一個時限在
這東西一般不都當成民事上的一個時間判定上的重要證據嗎?
小弟也想深入了解說,工作上其實用過一些,只是真的沒作用嗎??
沒真的用這東西打過官司(也不希望發生啦)
但希望有大大能解惑一下
在民事訴訟上真的同上面這位大大所說的一點用也沒有嗎???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