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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法律常識】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手續

[原創]如何辦理限定繼承及聲請狀範例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
二、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三、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陳報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之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例如:債權)、消極財產(例如:債務)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須記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五、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裁定後登報。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
   1.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其請求權
     行使之期間為15年。
六、郵寄方式:
    郵寄聲請須內附匯票金額每份壹仟元(抬頭為管轄法院,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 本帖最後由 attorney_zhou 於 2008-9-2 19: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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