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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除非證明錢是子女的 幫未成年子女買屋 應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為何非是提起追訴機關盡舉證責任,而將此一舉證責任轉嫁至老百姓身上?
應該是由國家機器查到有不法之事實時,方可舉證提出追訴,
而非老百姓自己證明自己已依規定行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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