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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網拍面交族注意.捷運將開罰 1千5.

.網拍面交族注意.捷運將開罰 1千5.

引用:
整篇文章.不知道開罰的法律依據是啥?

捷運公司.高鐵.2大商業流氓?
坐車者已付費.不出關門拿取物品.何罪之有?



::36:
 

網拍面交族注意.捷運將開罰 1千5.


  更新日期:2008/10/06 12:13 游皓婷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6/8/175cr.html

習慣利用捷運交易網拍物品的大台北地區民眾,要注意了,
台北捷運公司已經盯上「網拍族」準備開罰,一張罰單最少 1500 元
這是由於,今年民眾違法擺攤已經超過 150 件,
面交族又逐漸增多,才祭出的鐵腕措施,
而且如果被抓到,還屢勸不聽,最高可能被罰到  7500 元


搭捷運,省時班次多,對網拍族來說更能省錢,
只要買家賣家約好在捷運站「面交」,根本不用出站,你省運費、我省 17 元跨行轉帳費;
不過,台北捷運已經盯上這群「面交客」,未來不排除嚴格取締。


乘客吳小姐:「這樣是不合理的,其實你並沒有在這邊特別設一個攤子上面有你的商品,
就好像你跟朋友約出來,只是拿個東西我給你錢,這樣子也並不算是好像我在這裡開店。」



台北捷運公司統計,從今年 1 月到 9 月已經開罰 150 件車站違法擺攤,
由於「網拍面交」也是商業行為,決定通通一起罰。



台北捷運站務副處長王秋惠:「如果說勸導不聽的話, 
我們在查獲第一次的時候,會處 1500 元的罰鍰,
如果這樣的行為被查獲第二次以上的話,我們會處罰到 7500 元的罰鍰。」


提醒網拍族,其實台灣高鐵也嚴禁面交商品或丟包
被抓到最高可罰北高票面 1490 元,可別為了省小錢,荷包反而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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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喔喔

網拍.買賣.未必均是有獲利
獲利者.稅務機關都以零星不追索


面交? 妨礙捷運安全?


怎不乾脆說面交者.一律不準搭捷運.高鐵啊

妙明奇妙的北市自治
市府吃飽飯撐著啊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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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看來是目前媒體忙碌於關注扁珍大案

沒時間關注台北市政府的亂搞?


不擾民啊.郝市長 龍斌?
擾民.市府吃飽撐著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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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魯智深 的帖子

剛剛給他查了下下.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7項

看來此條文.當初立法給予太寬的解釋空間了

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這個商業行為的解釋.看來是必要解釋清楚了
可以行政裁量?

這應該是指大型的商業活動為限
泛指設立商業登記者之公司行號

否則.路上的賣花小販.賣口香糖的小販....
依此標準.不是全部都該開罰單了
違反 社會秩序法?
還是 社會秩序法 立法錯誤啊?


立法院.亂源....


::6:
引用:
名稱:大眾捷運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120001

第 50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1200015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
  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8-10-9 02: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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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真的不合理,我看她是要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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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amy662100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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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了解這些問題.我還特地上捷運網站去了解.
(媽的.罰錢罰的還真高)
看完以後.我的分析如下:
請大家注意一下.它叫"台北捷運公司".是以"公司"的名義來開設.
雖然.它以前是台北市政府創立的.但.它現在卻是一家公辦"民營"的公司.
所以.在"它"公司的區域裡."它"有權要求他人遵照它的做法
試問.你會讓別人到你公司裡來賣東西嗎?要是我.......我不會
再試問.如果有人偷偷在你公司內涉及不法買賣.請問?你公司要不要協助警方辦案?要對吧(不甘你屁事.還要你出錢出力.如果你是這家公司的老闆你會爽嗎?)
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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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danvivi66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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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依照行政罰.我個人也是認為捷運公司這樣的罰則是很牽強的.
但.如果這是一家公辦民營的公司
這又牽扯到地方自治了
以上發言.還是我個人淺見.請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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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給我東西 我匯錢給你 如果不是當面付費 這樣也要抓真是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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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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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0-9 06:46 AM 發表

謝謝A大找到法源
看來   還真有打行政官司的空間   民眾不一定會輸
哈哈.看來不是很有行政官司空間

是否是明年市長又要競選時
媒體.議會.批評.爭議.口水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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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8 amy662100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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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怪的定義..政府是缺太多錢了是吧..這樣也開罰..有本事在捷運入出口處..

設個收費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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