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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遊戲業者販賣虛擬寶物玩家購買後~在民法上玩家是否有所有權~是否為玩家的動產財產。

遊戲業者販賣虛擬寶物玩家購買後~在民法上玩家是否有所有權~是否為玩家的動產財產。

遊戲中的虛擬寶物電磁紀錄是否屬於消費者的動產。消費者是否擁有所有權呢??
刑法上虛擬寶物電磁紀錄已經確定,
現在要請教的是民法上的問題。

虛擬寶物電磁紀錄目前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使用遊戲中獲得,例如打怪掉寶物等等。
第一。請問遊戲中獲得的虛擬寶物玩家是否有所有權呢??
第二。是否視為玩家的動產財產呢??
第三。玩家是否擁有支配權可以跟其他玩家做任何方式的交易呢??


另外一種就是遊戲業者自行販賣給玩家的虛擬寶物道具等電磁紀錄,
是消費者用金錢向遊戲業者購買,有實質上的金錢交易行為。
第四。請問玩家笑遊戲業者購買的虛擬寶物有實際金錢交易行為,購買後的虛擬寶物電磁紀錄是否玩家擁有所有權呢??
第五。玩家向遊戲業者購買的虛擬寶物是否視為玩家的動產財產呢??
第六。玩家是否擁有支配權可以跟其他玩家做任何方式的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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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的是遊戲上的寶物不能算私有.就算可以私下做買與賣.也是還有法律的存在.

但是還有兩種不同的問題.

第一種是需要月費的遊戲.以遊戲內的物品或金幣來說.他是歸類在官方所有...雖然玩家是用月費制或時制的方式在玩遊戲.但是在遊戲裡所得到的東西是官方所有權.玩家只是使用權.(這是我所遇到所知的問題點)

並不會因為是玩家花費玩這些角色人物及所得物品等就算玩家的.非由官方販賣出遊戲內的任何物品貨金幣..這點是可以告的..官方願不願意提告是看官方.(就像外掛的定義有點雷同)為何官方愛抓不抓的..

第二種是不需要月費的遊戲.玩家如需要好的物品必須要跟官方的商城購買.
但是這物品雖然玩家購買的.也不完全算是玩家的(這點就像是租來的).
不過私人轉賣這點沒有經濟.


以第一種的重點是在於.所有權(歸官方)跟使用權(官方及玩家)的認知差別.

以第二種來說沒什麼爭議.目前沒遇到的這方面的經驗.

第一跟第二的唯一形式都只針對官方只保護到自己.

另外玩家的帳號內所有的物品等值的東西.因官方的問題造成消失或遺失.官方需賠償玩家.(至於賠償多少就看官方所定的價值是多少).


在1.2.3點是不存在的..像是魯大所說的他是無法拿出來的.
在4.5點玩家並未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不管怎麼樣的交易電磁紀錄只有歸官方所有)這是官方保護自己權利的方式).


在第6點.玩家與遊戲業者交易..您向遊戲業者購買後.物品變成您是有使用權.但是在由您轉賣給另一位玩家.這部份的權力是否合法.要看官方是否允許.

假如您有PS2的遊戲記錄要賣給我.而我同意您開出記錄的價錢.這是我們雙方自行所有的.
差別只差在網路遊戲的問題跟平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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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方面有些問題我之前也有遇到.但是有些我是問遊戲業的.問問他們的反應回復是否允許玩家這樣做.

[ 本帖最後由 keyffx 於 2008-10-30 19: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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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也有玩遊戲東西被盜的問題,以下為法務部的函示警方都以這個認定虛擬寶物為動產:

  報載中區有一洪姓天堂遊戲玩家,獲悉黃姓軍中同袍在遊戲網路角色「鬼魅修羅」的密碼,即上網竊取「鬼魅修羅」的武器與裝備,出售得款天幣一百八十萬元,台中地院依詐欺罪將洪姓玩家判刑兩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從檢審分別將涉案者起訴判刑,即可知司法單位認定虛擬道具在現實社會中仍有一定價值,值得游走法律邊緣者深思。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將嫌犯移送檢方偵辦。
  由於線上遊戲中的虛擬貨幣、裝備、寶物於現實世界中已有人買賣,亦即已具有財產價值,因此竊取線上遊戲中財物之行為,已經與一般財產相同。法務部也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做出(90)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釋,認為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寶物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寶物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揭角色及寶物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寶物似無不得作為刑法之竊盜罪或詐欺罪保護客體之理由。
  於本案中,洪姓玩家以不正當之方法將他人之密碼輸入天堂遊戲電腦系統,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被法院判決觸犯詐欺罪,網友們應以此為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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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8411972 於 2008-10-30 19:28 發表
之前我也有玩遊戲東西被盜的問題,以下為法務部的函示警方都以這個認定虛擬寶物為動產:

  報載中區有一洪姓天堂遊戲玩家,獲悉黃姓軍中同袍在遊戲網路角色「鬼魅修羅」的密碼,即上網竊取「鬼魅修羅」的武 ...
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寶物似無不得作為刑法之竊盜罪或詐欺罪保護客體之理由。

被法院判決觸犯詐欺罪。

這兩點看不太懂.為什麼沒有判竊盜罪..(犯詐欺罪這方向的成立.是不是因為那個人使用他人的東西偷偷的賣給他人.所以才會被判犯詐欺罪.而沒有被判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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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法律體系來看,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刑法320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動產須為[有體物],也就是要實際上摸的到,看的到的東西才算。

玩家的虛擬寶物,實際上摸不到看不到,只能存在於遊戲公司所管理的電磁紀錄,並且經由電腦處理才能顯現,所以它並非法律上的動產。應該只屬於一種權利或者利益(抽象的利益)而已,這種利益,原則上就是遊戲公司跟玩家間的一種法律關係,玩家在遊戲裡可以跟遊戲公司主張,他擁有使用這些虛擬寶物的利益。當然這種利益可以移轉給他人,移轉之後,就變成另外一個虛擬寶物買家跟遊戲公司的法律關係了。

因為利益可以移轉,所以虛擬寶物有財產上的價值,也受到刑法的保護。但是竊盜罪它保護的客體是動產,所以虛擬寶物被偷走(非自願性的移轉),並不能用竊盜罪來處罰。所以修正後的刑法在第三十六章裡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來保護玩家的相關利益。若是玩家"被騙"自己把虛擬寶物轉給其他人(自願性的移轉),就不能用三十六章的規定處罰,而要用詐欺罪來處罰,詐欺罪保護的除了動產,還有保護"抽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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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這樣的差別.謝謝大大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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