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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賣場保全搜身查竊 涉及妨害自由罪嫌送辦

回復 #1 a102444 的帖子

以下回覆如有不盡或罅隙之處尚請各位賜教:

1、對於該保全員之行為,固然!當應本於職務維護賣場之財物不當減損,但仍有逾越法律界限之虞(違反比例原則、保全業法規定豈能逾越司法律界線)。

2、他完全沒有考量到賣場內之客戶,是否足以有積極之事證,洵堪認定該客戶身上藏有賣場內未結帳之物品(依刑訴法所稱: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尚有存疑,即冒然憑藉主觀態度先射箭再畫靶。

3、縱使!該賣場內之客戶係為現行犯抑或準現行犯,如為女性身份者,亦不可冒然搜身,應當!請客戶配合主動交出物品為當(並通知警方及家屬前來處理以瞭解事實真象)。

4、對於一般,民眾投宿於旅社、商務飯店等休憩處所,因該處所之房間,已由客戶支付相當價金作為臨時休憩之用,警方亦不得任意侵入或搜索(除非確有犯罪情事、非侵入不能制止)。

5、對於民眾駕駛之車輛,遇到警方路檢勤務執行,亦不得任意搜索該車輛隱密位置(應請民眾主動配合施檢)。

6、另刑法第306條內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圍繞地所指即(阻絕人車通行之圍籬、刺絲、行樹等),擅自侵入者亦屬觸犯妨害自由之罪章。
7、對於警方之搜索,縱使持有搜索票,搜索人或物品時,亦應注意它人之名譽、性別、身體。

綜論:
1、對於本案之發生,除對客戶造成身心傷害,亦有損保全業企業形象。故保全業者應當對所屬員工,加強法律常識之常態性教育訓練。
2、由於我們國家一直強調以人權立國為本。但在!民國73年間,發生全國第一件李師科強盜案(案情略),因該案其中有一位被疑為嫌犯姓王0先,因被屈打成招不堪凌虐,跳河自盡而亡。自此,我國刑訴法才於74年修法,內容為嫌疑人如接受警方偵訊時,可請辯護律師或親友到場。但是在尚未修法前,是必須待全案進入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才能聘請辯護律師。
3、可是!相信許多先進有識者,都有拜讀過由英國亞森羅蘋所著這膾炙人口「福爾摩斯偵探小說。」福爾摩斯在偵辦刑案過程,將嫌疑人移送蘇格蘭警場偵查中,嫌疑人可以待律師到場後,再由警方製作偵訊筆錄。還有在過去香港由英國人管理時,警方逮捕嫌疑人時,還必須宣讀嫌疑人權利等云….,而嫌疑人亦可請辯護律師到場後,再由警方錄口供。
4、反觀!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似乎尚有許多努力的空間。人權與司法本就應互為一體不得悖離,更無所謂重人權而輕法治之說(世界人權均須以一律平等為普世價值)。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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