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的各位大大 ,允許我在這廢話~
我人還在美國~ 以拿到學位 即將回台~
我所在的州, 在1995年 州長貪汙~ 一共被起訴 三條~
1.貪汙,2.詐欺,3.妨礙公共發展...
起訴他的, 是人民[聽說,是 包工程的工頭]
審判的時候~ COURT[法庭] 是 開放的!
意思是.. 只要是人民 皆可以參加 觀賞!!
他老兄 現在還在坐監~
反過頭來想想, 為何 台灣做不到呢??
綠色在的時候~ 這個學美國那個學日本~
怎不學學這點呢? 對~ 政治不貪污很難~~
但是 貪汙到~~~~~~~全世界都知道~~~~~~~~~~~~~~ 貪汙到~~~~~~~全世界都知道~~~~~~~~~~~~~~~~~~
怎麼還不處理呢??
哀 ~ 我真不董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