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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入侵電腦退選課 女大生被訴

未來的波麗士

據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案例林女曾在部落格指控邱女偷竊

竊盜罪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如果邱女並無偷竊之事實
刑法的毀謗罪有普通毀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加重毀謗罪【同法同條第2項】這二者之構成要件有稍許不同,但是成立此罪須行為人有意圖為要件,如沒有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者,則有同法同條第3項及同法第311條免責條件之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成立毀謗罪。
普通毀謗罪之構成要件有:(一)須有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如僅為空洞之謾罵,未有具體事實者,非毀謗。(二)所指摘或傳述者,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只要對他人之名譽足生損害之危險為已足,非得事實上有名譽受損為是。(三)須有意圖散布於眾。加重毀謗罪除前述之構成要件外,另有以散佈「文字」或者是「圖畫」者,其所犯的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其文字或圖畫較指摘、傳述之方式來得快速且流布較為廣泛,對他人之名譽毀損為更廣大之故。案件中之楊女以電子郵件傳送毀謗陳男之名譽,恐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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