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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一腳踏入民宅 不算侵門踏戶

一腳踏入民宅 不算侵門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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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門外站一下子,之後左腳踩進門內,右腳踩在門檻之上,繼續與毛生一理論..在下覺得光是這點就可以看出故意或非故意.如果真的是非故意.可以等毛主先將門關上後.而繼續理論.張某先是電話被掛斷後.接著衝到毛家..意圖有點故意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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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在下淺見~
張男雖有前去找毛男理論之故意~
但門畢竟是毛男自己開的!
而且在門外~
雖說侵:身體之一部進入另一空間~
但如果要真的侵入住宅的話哪有人會一隻腳進去而已!
客觀上應該就不滿足構成要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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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決書是寫無侵入故意,根本無罪,因為這條行法意不處乏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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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一部電影 小孩所說..
老師問說 今天小孩子 上大號 小號?
有些孩子 上廁所小便  有些孩子 上廁所大便
那位小孩子說..
我大便時候也會順便小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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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本案也發生一司法實務上罕見狀況,

原本代替偵查檢察官前來論告的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認為,
張無侵入故意,也當庭要求法官做出無罪判決。
張姓公訴檢察官昨天說:
「檢察官對有利及不利於被告的情形,本來都要注意」。



 

這條算是庶民保障的條款吧
問題是台灣的司法人員  檢察官 法官
誰讀懂熟記這條文的立法精神執行? 

不是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欲縱放  還幫忙湮滅證據 不起訴?



否則 何來陳長文的發文?
http://www.plus28.com/viewthread.php?tid=3206179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10-2-23 18: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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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欲縱放  還幫忙湮滅證據 不起訴?

+1
樓上所言, 今日最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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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小事一椿為何一定要勞師動眾,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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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雙腳在外,有時一腳在門內,一腳在門外,始終沒有同時將兩腳踩進屋內,這段畫面成了他獲判無罪關鍵。
光想這畫面 就很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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