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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民法227 不完全給付

各位,民法227條乃規定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係以契約成立且有效為前提,因此,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須視當事人間契約而定!
若當事人間之契約為一買賣混合運送之契約,出賣人負有將無瑕疵之物交付予買受人之義務。
一、就有瑕疵之冰箱言,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有
1.民法354條:359條(解約或減少價金)若為種類之債,按364條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民法227,視其得否補正適用給付遲延或不能之規定。
3.民法227條與354條之關係為,227條規定,物之瑕疵須係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可歸責於債務人為限!若227條成立,二者為請求權競合之關係!得擇一適用!但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對買受人較有利。
二、就交運冰箱,把傢俱弄壞,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為
1.民法227第2項,基於當事人之買賣運送混合契約,出賣人附有運送並交付予買受人之義務,此義務應為出賣人之主給付或為從給付義務,於義務之履行過程中,侵害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2.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
3.二者關係,民184之要件,舉證責任在原告,227之故意、過失舉證責任在被告!227較有利。

                           小弟就讀東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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