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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刑法 既遂氾

這是標準的傷害致死罪,行為人的犯意為傷害,而行為結果不但產生了傷害甚至超越行為人原犯意的結果,當然要考慮加重結果犯的問題,而傷害的目的既已達成,自屬既遂犯。

[ 本帖最後由 懶懶的人 於 2011-4-9 17: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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