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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刑法 既遂氾

題目稍微簡略了點,但其中還是不乏線索。
1.行為人要負既遂犯的責任,不僅在客觀上要實現所有不法構成要件,對於該不法構成要件事實也要有所認識(意欲不在本篇討論)。
2.依題義,行為人客觀上實現了殺人罪的所有要素這點並無疑義,問題是在主觀面答題者要如何去剖析。個人是認為可從下述兩點著墨:
                                         a.甲很久以前不滿乙,「想動手痛毆乙」。
                                         b.甲就「隨手」拿一個東西。
      當然,如此分析出來的結果比較可能會得出「行為人不具備故意」(沒有認識)的結果,但別忘了還要另外討論傷害致死此一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3.最後,其實您的問題應該是「故意犯與過失犯」的問題,而非「既遂與未遂」的問題, 因為無論如何殺人罪(侵害人身法益的最終階段)的客觀構成要件已完全實現,是以不可能再成立未遂犯(包括傷害、重傷的未遂犯)。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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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雖然稍嫌簡略,但應該還不至於要假設多少東西:\
1.行為人大概是出於「傷害」的意思為之,從題意似乎看不出來有重傷故意。
2.被害人已死亡。一般見解認為「死亡」為對身體健康法益侵害的最大化(生命法益與身體健康法益是量差的關係,非質的相異),因此,行為人既有傷害故意,又有傷害結果,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也無阻卻違法暨罪責事由,當然成立傷害既遂罪。
3.行為人是否負殺人既遂罪,此部分則需有各種假設,如從行為人拿的凶器為何、如為人主觀上對該結果有無可能預見..等情況決定是否成立本罪,抑或只是傷害致死罪。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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