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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土地共有分割之問題

首先如果你是土地的共有人之一  那你就當事人適格  而且又沒有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那你就有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  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訴狀  然後因為共有物分割訴訟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所有的共有人要一同起訴被訴    同勝同敗  因此你起訴狀上面要把其他不想分割的共有人或者沒有意見的共有人列為被告 。
對方占地為王  那要看你們上一代有沒有分管協議 如果沒有分管協議
基本上共有人是可以就其所享有的應有部分的比例  去使用收益共有物的  如果是應有部分(就是你所持有的土地所有權的比例)的處分是可以自由去做的  但如果是共有物的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依土地法34條-1 只要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超過3分之2 的共有人同意 就可以決定  至於其他的處分回到民法819條2項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可  如果是共有物的管理依民法820條要經過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超過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才行  
所以要看你們上一代有沒有就共有土地有分管協議  如果有那對方占有你們依照分管契約分配到的土地  可以向其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其回復原狀  並給付先前因占有土地使你們產生的經濟上損失  如果要請求法院分割  要先看你們共有人之間有沒有分割協議書  如果有那可以在分割協議書裡面所訂的時間起算十五年內(始日不算入)  請求其他共有人和你們一起去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分割登記  如果超過十五年那對方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如果沒超過那可以去法院請求命被告依照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但如果沒有分割協議  只要你們的土地是處在共有的狀態 就可以隨時請求法院為你們裁判分割  但是要注意  分割的方法不是你們說如何就如何  要看法官怎麼分  依現行法有原物分配  價金分配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  一部份分割一部分維持共有   但通常法官還是會聽取你們共有人的意見  還有看你們土地上哪裡有蓋誰的房子  法官會盡量讓土地符合經濟效用  盡量不會讓拆屋還地的事情發生  
然後等法院判決確定  你們就直接取得分得部分的所有權  但是要去地政機關登記才可以處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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