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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志光-悔過書

志光-悔過書

悔過書
本人XX嘉用最誠懇的心向志光教育集團致上最深的歉意並保證絕對不會再犯下列之錯誤行為,損害志光教育集團的利益及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再次和志光教育集團蕭主管及林法務道歉,希望能夠給予本人悔過的機會。

九十九年十一月,我將用不到的經濟學(個經和總經)兩本書及上課錄音檔燒錄成6片CD(贈送)販售給網友,當時是看到許多拍賣的網友都打上贈送檔案的名稱,也跟著照做,沒想到我很單純好意的行為,卻觸犯法律了。

前天三月二十七號收到台北中山分局的通知,才知道自己的無知引起非常大的傷害,內心感到極不安及害怕,所以在三月二十八號一做完筆錄就立即聽取李警員的建議,主動和志光教育集團聯繫,希望能獲得公司的原諒,並給我ㄧ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由於從小在單親家庭長大,媽媽很辛苦的將我撫養長大,國小的時候由於發生車禍變成身心障礙者。我從高中開始也是靠著自己半工半讀才獨自不依靠家中經濟支援完成了學業,目前剛退伍,找工作也不太順,已經四個月沒有工作,非常害怕我這次的事件讓留下前科,讓我在之後求職之路更不順遂,更怕就此留下不能抹去的黑點,自己這兩天都寢食難安,一直都輾轉難眠,也食不下飯,媽媽關心起我,我為了不讓年邁的她擔心,也不敢告知她,對於自己所犯的錯誤非常懊悔。

我除了展現出誠意主動與志光教育集團洽談和解事宜;也竭盡所能配合公司的需求完成我能力所及的事。我也將後來所了解到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規條檢附如下,希望能時時提醒自己不要再誤觸法網。

1.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2.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3.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再次希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蕭主管及林法務念在本人是初犯且法律常識不足才誤觸法網,也感恩願意與本人洽談和解;還要感謝大直派出所的李員警告提供本人相關資訊及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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