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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土地糾紛的問題

從你的描述中  我大概幫你作如下的分析:
你們共有的物是土地  每一個人的應有部分有三分之一   然後你說其他共有人想要出賣該筆土地   而你似乎不想出賣 然後問說是不是其他共有人就可以不用經過你的同意  去出賣該筆共有的土地  然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  
出賣共有土地是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  原則上依照民法819條2項的規定  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行使   但是另外在土地法34-1又有特別規定  共有土地的話  可以不用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而只要經過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之同意就可以為之 ;或者只要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也可以為有效的處分  因此如果符合以上的要件  就算你不同意  他們出賣土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仍然是有效的  但是依同法第4項 不同意的共有人還是可以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但是這個優先承購權只具有債權的效力  簡單來說  其他共有人要出賣共有物之前  要先告知其他共有人要不要以同一個價格優先承購  如果其他共有人沒通知  那嗣後土地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了
那有優先承購的共有人不能對抗該第三人  而只能向其他共有人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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