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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你是司法官對於性侵案件被連屬破一百萬由政府介入判決你會怎麼辦

當法條過度軟弱,不符合當時時空背景時

人民公審是應該的

畢竟法條硬梆梆不知修正改進的一堆

拿1960年代的法條,來管制2010年代的人類

才是天大的笑話

更何況還要審理跟定罪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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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endou 於 2011-6-20 06:10 PM 發表
若行政權能介入司法的先例一開,後患將無可預料..( 納粹黨的慘痛經驗多認識一下吧..)
這種事離吾人並不遠,臺灣目前行政介入司法的影子還是存在的..
此外,法官的自由心證是受到論理、經驗法則、法律的限制的...「 ...
那樣除非某政黨擁有多數民意支持
以和平的人民公審方式公開審理
但在台灣不可能出現
大多以暴力的方式呈現
因為台灣人民的素養非常的低弱

以下為自我想法.....不是針對引用回應

如果可以的話,像這種非常有爭議的案件
就必須開設大型的聽證會與審議庭來審理(註一)
比較文明先進的國家幾乎都有陪審團
且是隨機從百姓中抽出陪審團
法官只是一個主持人的腳色而已
並無法影響整個案件
頂多與陪審團一起討論案情或交換意見
並不像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
權力大如天
還沒有淘汰機制
誇張的還是終身職
這就是國家獨權落後的象徵
呵.........自由心證
我呸
什麼都要學國外
真正公平正義的好方法偏偏又不學了
那麼多國家都用陪審團制度為甚麼?

垃圾國家

註一:(想法接近或類似,參考)

1.立法院的公聽會作用:使人民可以積極表達意見與期望,讓立法院推動人民想要通過的法案,反應人民意見,但是卻不具任何的法律效果。

2.行政院的聽證會作用:【1】使人民事先知道行政機關準備做行政決定的基本目的、事實及法律證據,使人民有機會提出質疑。【2】人民可積極表達意見與期望,使行政機關之決定更為妥當;人民之共同參與也使日後執行比較順利。【3】兩造兼聽能避免聽信片面之詞,可以提升決定的正確性與品質。


3.立法院公聽會舉行條件: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但是如涉及外交
國防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4.行政院聽證會舉行條件:依照行政程序法155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相當於司法程序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6-24 00:27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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