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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討論] 雙國籍案逆轉 李慶安無罪

小弟也是深藍的
不過對於這次的事件抱有懷疑
不管有意無意
身為公職人員領國家薪水卻持有另外一國國籍是絕對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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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

李慶安這樣也行的話

那以後在路上假裝是警察指揮交通的精神病患也能領交警的薪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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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以詐欺罪起訴是錯的
因為得先證明她確實有雙重國籍身份
才算構成詐欺

檢方應該要先以雙重國籍之身份   還在位任職起訴
然後再以詐欺追訴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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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現在的無能執政者如出一轍...
只會用說謊的...
怪議會..立院不求證...

依這種判決...
人民被詐騙集團騙...詐騙集團也沒罪...
只能怪人民自己不查證...

難怪...人民被無能的執政者...
無能的執政者也是自我感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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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官的法律見解吧!
或是李慶安的律師真的高明.

如果對象不是李慶安.綠營會這麼激動?
李慶安的薪資如果是詐騙所得.
哪陳水扁的呢?

提一下陳致中的名言:
認罪協商只是法律名詞不代表真的認罪
空氣力學專家證明大黃蜂不能飛.因為牠的身體太重.翅膀太弱!這些事情大黃蜂並不知道..於是牠拍拍翅膀就飛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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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位大法官們辛苦了!但是怎麼不見有人討論法院的判決書,未審先判不過是在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罷了!



引用:

    合議庭認定李慶安任議員和3屆立委未曾經過解職,「並非」自始當選無效;合議庭並認為,李慶安沒有告知具雙重國籍的義務,包括中選會、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有主動向已擔任或將擔任公職的民代,負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因此,認定李慶安既不構成詐欺取財罪,也未構成貪汙治罪條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法官的意見是李本人並無詐取財物的故意,而國籍的認證責任是主管選舉的中選會,而不是李慶安,故而判決無罪。當時在台灣風雨飄搖之際,很多人皆以美國籍做為安全的保障,台灣在雙重國籍的規定上並不嚴格,甚至還有不夠周全的地方,這些也絕非是個人就可以負起全責。
    認真而言,李慶安從政期間的各項評比皆名列前茅,實在是比其他多數尸位素餐的立委表現的好多了,如今她因為雙重國籍,必須退出政治舞台,對台灣人民而言,留不住好的政治人才,又何嘗不可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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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ingjohn90 於 2011-8-25 14:14 發表
    諸位大法官們辛苦了!但是怎麼不見有人討論法院的判決書,未審先判不過是在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罷了!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法官的意見是李本人並無詐取財物的故意,而國籍的認證責任是 ...
如果李慶安沒詐取財物的故意
那為什麼李慶安在人事資料上所填寫的國籍資料要說謊
有沒有其他國籍 她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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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案只不過是一個先例,往後只會讓更多人用此例為由,亦是給某人留了後路。
不是想影射,因為某人乃是更多不為人知的群體。
可以說是開了方便門,法官只不過是順水推舟,讓李慶安無罪,好讓大家有退路。
其中的奧妙,真乃佛門中,『不可云』。
法界中的黑暗,非我等凡夫俗子可了解的。只能在此登高自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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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很少幫既得利益者說話...
李慶安本人...是小弟我極少數..不討厭的政治人物之一..說一點想法..看法..
小弟..從小有氣喘..去找工廠做工..總是面試失敗...
後來..小弟我知道我是因為氣喘..而沒被錄取..
就去面試新工作..寫履歷時..在過往病歷一欄..寫"無"...
小弟我做了好幾年..從沒因為這個病..找藉口..做的比同部門的同事少..
平時..同部門的同事是做一樣的工作...我總是做的比同事多..
後來...上司知道我有氣喘..問我為何沒告知..
我說.."我知道我說出來一定不會被錄取"..(歧視有病的人)
上司就說我是"詐欺"公司...
我不說我的結果了..

回到李慶安雙重國籍這件事...
很多法律規定...本是惡法..濫法..
不然幹嘛要立法院去修法呢??
守法..守規定是很好...
但也要看事情...看環境...
心中要有一把尺...才是真的...臨駕於法律之上..
我覺得一個人愛家人家族才是真的...
對於朋友好...那更好...
國家...民族...太遠了...有點洗腦...
雙重國籍沒什麼..有認真做他的立委..才是真的...
忠誠國家===愛台灣...不過是騙人騙自己..當然狂熱份子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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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z1027top 於 2011-8-25 07:32 發表
跟現在的無能執政者如出一轍...
只會用說謊用騙的...
怪議會..立院不求證...

依這種判決...
人民被詐騙集團騙...詐騙集團也沒罪...
只能怪人民自己不查證...

難怪...人民被無能的執政者騙...
無能的執政者 ...
真是很奇怪
法院的判決有疏失
你硬要扯到誰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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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的雙重國籍從法官的判決中可看的出來是無罪的!
換句話說在台灣的大小選舉國籍不是問題,只要是人就可參選或投票?
      真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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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2292959 於 2011-8-24 07:06 發表
有拿綠卡,算不算入籍美國?

有作工而資格不符,算不算詐欺?

而那些中華民國的民意代表,天天喊著臺灣國的豬公(母)�,算不算叛國?

留給有智慧的人判斷吧?
真是一語道破~
不知道這有什麼好吵~
一堆被政黨玩弄於股掌的狂熱者~
看到影就見獵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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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去查了一下國籍法
其中第二十條文如下:
第 二十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
       鄉 (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
       政府;村 (里)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
       ,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
         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
         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
         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
         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
         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
       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
       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
       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
       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樓上有位兄台的見解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文字遊戲隨意說說就想以偏概全............
對或錯在這以顏色區分的政治判決下
有罪無罪都只是K黨說了算!
無怪乎恐龍法官四處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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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李慶安這件事情大家因該要看破啦~馬政府常在喊的口號我看都是為了選舉喊喊罷了到時候倒楣的~還是我們小老百姓~誰叫你們不好好看好手中選票~連李慶安這種都能給他當選~那還怪誰阿~
講難聽點李慶安重頭到尾都說不知道~那你覺得當初在市議會時他質詢別人雙國籍時後他會不知道自己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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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angfeilin 於 2011-8-29 20:26 發表
不過李慶安再出來選北市立委還有可能會上喔
北市的偏差值從馬扁滿意度到誰當北市長如郝
都真的可以印証你們藍營支持者真的要檢討了>>
我承認藍營支持者是該要檢討
但說要檢討高雄的某選區不是更糗
召妓洗錢不承認照樣給他第一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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