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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有關民法條185條的疑問,請幫我解惑

有關民法條185條的疑問,請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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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看甲跟乙的責任歸屬如何吧!
如果甲是100%肇事主因
乙自然無需陪賞
但如果甲乙個有責任問題
那就是照比例去分攤
這種連環車禍
最後都會合成一案的
既然刑事已經確定了
那和解書當然要寫清楚
誰跟誰達成和解
沒寫吃虧的可能是原告
但是如果是法庭上和解
通常不會發生那樣的事情
就算是調解委原會也是一樣的
一定會寫哪車跟哪車的誰誰誰達成和解
並放棄刑、民事等後續權益

難不成你是想要連親戚一起提告?還是你想說那個和解是跟乙的和解
別傻了,你要找誰調解,都還有調解人的名字登記
不可能你找乙調解,結果寫成甲和解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10-26 14:26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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