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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公然污辱

自然是要看雙方內文決定,而非單方主觀上認定
不然人人對不爽的文章找個理由就能開罵豈不天下大亂
光狗屁不通我都能找到幾個判賠案例給你
當然不賠也是很多,主要也是要看是否逾越比例

涉及多數人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
    惟「狗屁不通」、「可惡」等情緒性用語,已逾越適當評論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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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ghosthead99 的帖子

未被判刑前都是無罪
非政治人物本就無需接受公評,
如果不留口德隨意批評對方文章
對方感受到屈辱就能提告,
只要能起訴成功那你就得浪費時間金錢跑法院那才是得不償失
無罪也只是少花點錢而已
再者是否屬實不是你說了算,對方也可提出反駁
只有法官認同才算
即使是事實對於公然污辱是否無罪也不是絕對的
比如用不雅的言論問候對方的母親再提出這是事實還不是照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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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ghosthead99 的帖子

所以如果某性侵犯遇見某性侵過女子的子女
對其說著事實的三字經國罵
那麼該性侵犯再像你這樣解釋
或許也可以判無罪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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