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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公然污辱

似乎都在講細部了
以前上過一個檢察官的課 針對一樣的事件 會有不同的判決
主要都是看 動機 居多
"狗屁不通" 大概意思是對文評論 重點還在於版大關於"狗屁不通那句話的原文是" 好像沒貼出
若留言裡明顯在屈辱對方 我想是會控告成功的,那就不是單單照那個詞本身的意思解釋
至於評論的觀點其實沒什麼事會那麼絕對的 就算你說的是對的 但不可能是絕對(無例外
每個人都有發表自己想法的自由

8樓說的滿中肯的 法律這東西 輸贏一回事 就是贏的花的錢少一點
你還要跟他耗的起時間 嗯 怎說呢 講白一點 有錢有時間的人 就是比較佔贏面
若在有類似情況 版大可以留言圓融點 碰上了就是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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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多了 簡單大概下面想法
1.人有言論自由,在這情況下 得以自由發言 表達自己看法與意見
2.狗屁不通 原文是評論文章...等等(上述很多不加解釋
  但在留言談論用這個詞,個人覺得留言是很簡短的,無法當成詩詞、文章在評論
  所以"狗屁不通"這詞在此處,我認為 ((批判別人的成份>他所留言的內容))
    如此就變成對人使用 而不是對文,與"狗屁不通"原文的意思是什麼,就沒什麼關係了
  這樣的話就做人身攻擊,控告應該會成立的。

僅供參考 第2點是個人認為判決重點

[ 本帖最後由 ro3057653m 於 2013-2-18 01: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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