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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公然污辱

1.針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贏對方會有前科紀錄嗎
檢察官若不起訴,或者緩起訴,那就不會有前科。
檢察官起訴了,法院判無罪,不會有前科
法院判有罪,但宣告緩刑,不會有前科
法院判有罪,而且確定了,才會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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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對方與我均向第三者說 ,但第3者當時不在場(事後才知悉,也對第3者承認有公然汙辱),那第3者算是證人嗎

所謂的證人,必須是當"公然侮辱"這個事情正在發生時,
在場聽到或看到的人。
其他情形聽到的,都不算是可以直接證明有公然侮辱的情形。
算是傳聞證據,原則上沒有當作證據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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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訴乃論之罪 最長是6個月不告就不能告?  有辦法一直延長嗎?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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