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幫朋友一問

我認為應分舉證和法理討論
法理上
國賠法第二條說得很清楚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環保稽查員整理棄置水盆等等
乃以公務員身分行使公權力
其行為導致孔雀魚被棄置
該魚且不論數十或數萬元
均係侵害人民財產權
只是就放置於門口的花缸內隻孔雀魚幼苗
該稽查員是否有注意義務的違反不無疑問
再者若要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  公務員如有違反其職務義務之行為 來推定具故意過失
依通說公務員職務義務乃合乎權限及程序規定之義務、遵守裁量之義務、遵守大法官解釋之義務
似乎也不太容易直接找到答案

所以法理上最終問題害是會回到是否有過失上面來討論
至於究竟有或沒有?
淺見認為應認為有

蓋國家以其公權力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侵害特定人利益
本應謹慎為之
魚苗放置於花缸內
貿然將水倒除
縱無魚苗於內 也難謂不生損害於花
是故此等行為應以違反其注意義務
應可依國賠法求償

另外舉證面則是單純實務問題了
魚苗價值幾何?
是否真有魚苗在內?
皆有待主張人證明
容易於否則必須視個案狀況論之
難以一該而論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