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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兩願離婚,證人不在場,離婚是否有效?

兩願離婚,證人不在場,離婚是否有效?

兩願離婚,到戶政事務所填寫兩願離婚書,但是要有兩位證人簽字;但證人是由女方找的,且先行填寫證人資料,之後再與男方到戶政事務所,填寫男女雙方資料與離婚協議,男方至始至終都未與證人見過面,證人也沒有見證男女雙方簽字,請問這樣填寫的離婚書,男方事後可否主張離婚無效?會不會延伸出男女雙方偽造文書的刑責?

[ 本帖最後由 seven789 於 2013-6-13 10: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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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事後可否主張離婚無效?



會不會延伸出男女雙方偽造文書的刑責?

...........原則上沒有

第 982 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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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見解

民法§982條儀式婚要件,請勿再任意引用。因為早已修法為登記制。
證人須對其文義主義負責,非得強制到場,戶政事務所自會判斷。
如男方主張證人不知情屬實,女方如係未獲授權自行加工所為,
則可追究刑法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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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你們都錯了,依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地理人之同意.)
因為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所以兩願離婚不需證人在場
如果男方事後說離婚無效必須要提出證明簽名不是自己所為,才能間接證明女方偽造文書.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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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上沒規定要證人
因為你的題目是-兩願離婚,是男女雙方各自協調離婚,所以不需要證人,只要雙方談好條件,就可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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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有需要證人簽名
但那指得是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攔
而實際上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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