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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兩願離婚,證人不在場,離婚是否有效?

兩願離婚,證人不在場,離婚是否有效?

兩願離婚,到戶政事務所填寫兩願離婚書,但是要有兩位證人簽字;但證人是由女方找的,且先行填寫證人資料,之後再與男方到戶政事務所,填寫男女雙方資料與離婚協議,男方至始至終都未與證人見過面,證人也沒有見證男女雙方簽字,請問這樣填寫的離婚書,男方事後可否主張離婚無效?會不會延伸出男女雙方偽造文書的刑責?

[ 本帖最後由 seven789 於 2013-6-13 10: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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