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兩願離婚,證人不在場,離婚是否有效?

各位大大你們都錯了,依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地理人之同意.)
因為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所以兩願離婚不需證人在場
如果男方事後說離婚無效必須要提出證明簽名不是自己所為,才能間接證明女方偽造文書.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TOP

法條上沒規定要證人
因為你的題目是-兩願離婚,是男女雙方各自協調離婚,所以不需要證人,只要雙方談好條件,就可以簽字

TOP

改正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有需要證人簽名
但那指得是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攔
而實際上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