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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西歐中古城市的糧食供應

西歐中古城市的糧食供應

  中世紀西歐城市的糧食供應主要有兩個渠道:即「農業腹地」(hinterland)和「長途貿易」。「農業腹地」是指城市周圍的鄉村郊區。它受到城市生活的直接影響,生產結構完全依賴城市生活的需要而發生相應改變,生產的組織和銷售已經完全或部分地市場化,並隨著城市市場的變動而變動,幾乎成為城市市場起伏變化的縮影。因此,西方學者乾脆把這樣的鄉村稱之為城市的「殖民地」,即被城市「殖民化了的」鄉村地區。
  然而,西歐的城市主要是「平民」生活區,他們與鄉村之間沒有形成貢賦關係,不能向農民徵收稅賦,農民沒有向城市交納貢物的義務。所以,兩歐城市最初的糧食需求只能來自城鎮周圍農民的銷售。這種糧食貿易屬短程運輸,主要滿足附近的城鎮和牧區。大約從12世紀起,西歐城市迅速發展,給糧食供應帶來巨大商機。鄉村開始組織專門化的糧食生產,向城市出售剩餘農產品,城鄉分工出現,鄉村成為城市的糧食市場。據研究,12世紀以前,英國曾經有一個穀物生產的「前市場」時期,那時剩餘的穀物還留著不賣。但是,到了12世紀末、13世紀初,英國地方市場形成,莊園為滿足自身需要,調整結構,擴大糧食生產,專門出售剩餘穀物。以溫切斯特主教地產為例,13世紀時,其糧食生產的比重不斷加大,小麥生產從1208~1209年的55.3%上升到1299~1300年的66.2%。城市的糧食需求也在不斷增加。據英國著名中古經濟史專家波爾頓估計,一座3000人口的城鎮,每年至少消費掉1000噸穀物。這個數字相當於4500英畝耕地的年產量。如果按兩田制耕作,加上休耕地,總面積達到9000英畝;如果按三田制耕作,也需要7500英畝的耕地。城鎮的糧食主要依靠城郊的生產來供應,城郊以內出現了專門化的糧食生產,成為城鎮最直接的「農業腹地」。
  研究中看到,中小城鎮的糧食供應商主要來自鄉村,多為小商人。他們收集各地村莊的剩餘穀物,就近銷售。由於糧食貿易的地位重要,又是大宗買賣,因此也吸引了不少專職商人參與進來,在英國形成了一批「糧食商」。隨著城市擴大和人口增長,城市對糧食的需求劇增,城鎮的商人也開始熱衷糧食貿易,參與糧食買賣,由此在糧食貿易中又形成了一批「中間」批發商。1300年,倫敦至少有38位大商人從事糧食批發貿易。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英國正在與威爾十、蘇格蘭及法國作戰。當時,替王室採辦糧食、供應軍隊,成為一項巨大生意。它引來了許多糧食商,使英國國內的糧食貿易很快發展起來,其結果不僅促進了英國城鄉之間的商業聯繫,也有利於英國整個商業網絡的形成。
  較大城市的糧食供應除了依賴自身的「農業腹地」之外,還需要依靠「長途貿易」來提供。首先,商人從集市或遠距離的糧食產地收購糧食,通過水路運往城市。但是,運進的糧食不能在城內直接售賣,必須在當地尋找代理人。這種代理人最初就是「旅店老闆」。這些老闆充當了糧食貿易的最早「代理商」。按照規定,西歐城市既不允許外來商人插足零售業;也不准許從事零售業的「中間人」進行大規模的糧食交易。因此,「旅店老闆」自然而然就成為糧食銷售的「經紀人」。在法蘭德斯,這樣的「老闆」被稱作makelaren,在德國被稱作unterkaufe,在英國被稱作broker。他們依靠這種「掮客」身份,為自己聚積了大量的財富,成為城市的上層階級。
  在城市內部,城市當局為保證市民生活的需要,對糧食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首先對城市的糧食進口實行壟斷管制,防止個別商人操控糧食市場,造成價格猛漲。他們要求糧食必須公開買賣,鄉村賣主與城市買主之間必須在公共場所直接交易,從而壓制糧食中間商的活動。13世紀的城市檔案對糧食的「公開交易」有明確規定,如:在農民未進城賣糧以前,不允許下鄉收購糧食,以禁止預先囤購;進城的糧食必須直接運送到市場,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賣給市民。此外,城市當局還規定,屠戶不得窖藏肉類;麵包師購買的穀物,不得超過其爐灶的需求能力;市民家庭購買的糧食,也不得超過其本人及家庭的需要。為防止糧價人為上漲,他們還規定,麵包的重量必須與小麥的價格相對稱。
  為了加強管理,維護城市糧食市場的有效秩序,「城市公會」的官員們還組織起來,以保護市民免受欺騙、投機和壟斷的危害。他們小心地對各類商品進行仔細的檢驗,發現質量不好或以次充好的產品,就要沒收或銷毀,並處罰有關人員。受處罰者往往被驅逐出境。城市設有專門管理麵包與麥酒的「巡迴法庭」。每年的米迦勒節(Michaelmas),城市市長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同釀酒師商討麥芽的價格,如果價格偏高就要降低。在英國的布里斯托爾城,市長就職的那一天,要聽取食品師代表的宣誓,這些食品師包括麵包師、釀酒師和屠夫等。在考文垂,新任市長就職時,也對城市供應表示極大關注,並親自負責掌控麵包、麥酒和各種食物供應的「巡迴法庭」。因此,城市當局對城市糧食市場的管理是排斥任何競爭的,它體現著「共同福利」的原則。
  在城市職業當中,中世紀的食品供應商佔有很大比例。他們主要從事食品的加工和銷售。比如,在英國的黑勒蘇汶,13世紀時該城按照分工,共有35種職業,其中一半職業是食品的加工和銷售。更大的城市,也存在類似的局面。比如,在英國的埃克塞特,1377年時,食品供應商(victualler)就佔到該城全部職業的21%;如果再加上經營糧食買賣生意的旅店老闆,該比例就將上升到近30%。在溫切斯特城,專門從事食品行業的比例就佔全部職業的26%— 33%。英國諾維奇城保存下來的「法庭卷檔」顯示,中世紀從事生活必需品生產與銷售的職業有:穀物經銷商、奶製品銷售商、魚販、禽販、廚師、釀酒師、屠夫和麵包師等。這些職業只是記錄了全部食品行業的一小部分。
  由於中古西歐社會是一種割據分散的社會,城市在原則上也是一塊割據自立的封建單位,它們必須在封建社會的汪洋大海中自謀生路,自求生存,因此在糧食供應問題上天然就有一種「緊張」的感覺,以致於城市的頭面人物,其首要任務就是關注城市的供應問題。這是西歐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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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城市的糧食供應

  中國古代城市的糧食供應主要通過官府調拔和市場配置來進行,我們似乎看不到「農業腹地」的存在,或者說對於「農業腹地」的要求沒有西歐那樣嚴格,而是比較鬆弛、模糊。
  首先,政治型城市的糧食供應主要依賴政府的直接調撥和配給。如南宋時,都城臨安有大量軍隊、官吏及其他政府人員,「凡諸軍、諸司、三學及百司顧卷、諸局工役等人,皆給焉」。其中僅糧食一項,年供應量高達170萬石。這些糧食部分來自租稅上的供米,部分來自「和糴米」。如乾道元年(1165),來自兩浙各地的租稅米為80餘萬石,來自各地的「和糴米」為70餘萬石。再如常州城駐軍的糧食供應,舊額每月為米5000石,一年合計6萬石;南宋後期雖有減少,每年仍有近2.8萬石
  綜合型和經濟型城市的糧食供應則主要依靠市場流通渠道。以建康府為例,南宋建康城的糧食供應,大部分仰賴商販,一旦「客舟稀少,價即踴貴,抑之,則米不來;聽之,則民艱食」。嘉慶十七年(1224),知府余嶸稱,城中居民:「日食所須,仰給商販,米舟一日不至,米價即倍騰踴」,「以是數十萬之生齒常寄命於泛泛之舟楫米」。
  不論怎樣,城市中普通居民的糧米需要多數還是由城鎮周圍的農民提供。在宋代,大多數農戶步擔人市,由「米牙人」收購。朱熹反映浙東「諸縣鄉村人戶搬米人市入糴,多被米牙人兜攬,拘截在店... ...」。這些「米牙人」類似西歐的「掮客」。西歐農民的糧食不能直接在城市銷售,必須先賣給經營零售業務的糧食商。中國的城郊農戶雖然可以自由入市,但也不能在城市隨意售糧,必須到固定的市行出售。陳作霖《金陵物產風土志》記錄:「田多而近郭者,碾米以入市。其聚處謂之行,皆在聚寶門外。或泊米船河下,不入行」。
  然而,大城市的居民眾多,糧食的需求量很大,單靠「四鄉之民」已不能滿足需要,必需求諸於長途販運。南京是大都會,同治《上元、江寧兩縣志·食貨志》記載:「四鄉所產米,不能果數月腹,於是販魯港、和州、廬江三河運漕諸米,以糶於鋪戶,富戶復開礱坊以收之」。這些大都市既有富戶開設的「礱坊」,也有官府設置的官倉,以屯積販運來的糧米。如南宋都城臨安,非常繁華,人煙稠密。「細民之食,每日城內外不下一二千餘石,皆需之鋪家」。但是,臨安城的供應必須同時依靠外地。當時,城市的供應主要依賴大運河,大運河在城市的北門外,所以,臨安城較大的倉庫也靠近北門。周密《癸辛雜識·續集》說:「杭城除有米之家,仰糴而食者凡十六七萬人。人以二升計之,非三四千石不可以支一日之用,而南北二廂不與,客旅之往不與」。蘇州、秀州及湖州一帶米谷源源集於北關。
  中國農村居民的糧食不一定直接賣給附近的城鎮。「細民」之糧可以隨意售賣,有可能通過發達的運輸網絡銷往較遠的地點。如兩浙路秀州魏塘鎮,宋元之際的方回在《續古今通考》中記載:「佃戶攜米或一鬥,或五七三四升,至其肆,易香燭、紙馬、油、鹽、醬、醯、漿、粉、麩面、椒、姜、藥餌之屬不一,皆以米准之。[商人]整日得數十石,每一百石舟運至杭、至秀、至南潯、至姑蘇糶米,復買物歸售」。這裡,商人在魏塘鎮星星點點收積的糧食,主要運往杭州、秀州,南潯和姑蘇等地銷售。在明代浙皖交界的安徽廣德地區,每屆秋冬之際,從廣德到浙江長興泗安鎮的崎嶇小道上,「糶販步小車往來如織,日運米不下數百石」。廣德糧食山貨運到泗安鎮,再由水路輸送到太湖地區。
  由於中國古代交通便利,四通八達,城鎮對郊區農戶的直接供應並不特別依重,它們主要依賴商人的輾轉供應。在湖南,葉適細察其糧食購銷渠道:「江湖連接,無地不通,一舟出門,萬事惟意,無有礙隔。民計每歲種食之外,余米盡以貿易。大商則聚小商之所有,小舟亦附大艦而同營,展轉販糶,以規厚利」。細繹之,眾多小農的余米,正是先由小商人收集,繼而彙集於大商人,並通過這些大商人「展轉販運」,流向城市,流向遠地市場。這種狀況,各地皆然。
  中國的地主階層也直接參與城市供應,這一點與中古時期西歐的領主類似。在宋代,大多數地主的地租糧自食比例少,相當部分通過市場出售。誠如朱熹所說:「夫富人多粟者,非能獨飲而自食之,其勢必糶而取錢以給家人之用」。這樣,地主就把大量的地租轉化成了商品糧,並成為糧食市場的主要來源。而且,地主豪戶擁有運輸能力,不少人身居城鎮,熟悉市場行情,因此他們可以將商品糧直接運往城鎮或急需地點銷售。在江西吉州,地主委託城市鋪戶商人出售租米,鋪戶成為其代理商。糧食價格都由這些地主操縱。歐陽守道《巽齋文集》卷4曾記其事:城市鋪戶,「彼本豪民,初非自有米,米所從來蓋富家,實主其價,鋪戶所命焉」。地主不是直接經營糧食零售業,而是尋找代理商。有的地主則由其莊田管理者,即所謂「莊干」、「干人」等直接經銷。一般情況下,地主的經營活動與農民是逆向的。當價格低賤小農賣糧時,他們則大肆收購;當價格升漲小農求購時,他們則出售糧食,從中獲取厚利。
  地主富室多從事糧食販運貿易,成為長途販運商。宋代最大的商品糧產地浙西地區,豪右地主將為數可觀的地租糧大量船載外運。巨室與富商並舉,為追求利潤而樂於興販,並深刻影響著當地及銷地的市場價格,這種狀況延續至明清。隨著商品數量的增加,商人資本的成長,市場網絡進一步發育,承載商品流通的能力增強,因此,城鄉地主逐漸將地租糧的運銷環節交付職業商人去完成。清人周之夔議論「其田主及有力家城居者,倉廒既設外鄉,或設他縣,每年不過計家口所食谷幾何,量運入城,余盡就莊所變糶,即鄉居大戶亦然」。明清之際,地主的地租糧開始在各莊就地變糶,收糧者主要為職業商人,再由他們販運外地。光緒《鳳陽縣志》卷18《人物傳·義行》記載,明清之際風陽人程啟肇,竟有豆船18艘,可見其從事的米糧貿易的規模應是相當可觀。
  中國古代城市在經濟管理上卻比較寬鬆,城市的糧食市場可以自由競爭,市政當局只在必要的時機加以調劑,而且不存在任何打壓,主要利用官倉米價的堅挺進行調節,卻能事倍功效,平抑米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中國是一種大一統的社會,信息和交通十分發達,網絡遍佈全國各個角落,城市無論大小,無論什麼類型,都是統一社會中的一分子,只要天下太平,生存問題隨時都可以得到解決,因此也就沒有歐洲那種「緊張」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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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糧食供應看中西方古代社會的城市功能及城鄉關係

  西歐中古城市的糧食供應幾乎全部依賴市場,城鎮與周圍農村的關係非常緊密,出現了城鄉一體化的趨勢,結果使城鎮的需求帶動了鄉村經濟的產業化與商品化,提高了農村經濟的商品化水平。而中國古代的城鄉關係則比較鬆散,城市對農村的幅射力比較弱,沒有對周圍農村形成較大的經濟影響,城鄉之間只有若即若離的關係,城市並沒有主導周圍農村。
  首先,中國古代城市大多數是不同等級的政治中心,主要作用是發揮政治上的統治功能。據統計,19世紀初,中國擁有人口在3000或3000以上的城市1400個,其中至少有80%是縣衙所在地;而人數超過10000的城市中,大致有一半是府或省治的所在地。既然是不同等級的政治中心,對農村就有普遍租稅權,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城市的吃糧問題。只有少數新興的經濟型城市,其糧食供應完全依靠市場流通,然而,這類市鎮又大多數是為前者、即為各級治衙所在的中心城市服務的。當然,明代中葉實行「一條鞭法」以後,政府的租稅已經不再以實物徵收,而改為稅銀,但是,這個時期中國的商業網絡已經相當發達,完全可以滿足各類城市的吃糧需要。
  此外,中國古代城鄉關係比較鬆懈,沒有西歐那樣緊密。因為,中國城市的生存無須單獨依靠周圍的鄉村,強大的行政權力、行政設施和四通八達的交通運輸網絡可以調運全國各地的糧食。中國城市周邊的鄉村只有蔬菜和經濟作物的種植比較興盛。如在江南城市的郊區及周邊地帶,經濟作物種植業、水產業、園藝業十分發達,直接為城市提供相應的農副產品。南宋臨安城東門外,「彌望皆菜圃」;紹興府城西郊,「雞頭最盛,有一戶種及十八里者」;建昌軍南城縣近郊村民寧六, 「一意農圃」,頗能自給;鎮江府丹徒縣居民孫成大有園地30畝,僱人種植蔬果,「不數年,嘉蔬美實,收利十倍」;蘇州城郊的花圃種植業尤為盛行,「城東西賣花者所植彌望」。但是,作為糧食供應,中國古代有專職的農業市鎮,專門經營糧食銷售。如嘉興府的魏塘鎮、蘇州的直塘鎮、建康府的孔鎮、寧國府的水陽鎮等都是典型的糧食市鎮。總之,城市不能改變周邊農村傳統的農業結構。
  西歐城市的糧食供應則直接牽動著周圍農村,城市越大,牽動的範圍就越廣。以倫敦為例。一般認為,倫敦在1300年時其人口達到頂峰,最大估計認為,倫敦在這個時期已有80000~100000人。當時英國全國的人口可能在400萬左右。在國內市場上,倫敦對糧食的需求量很大。有學者推算,當時英國人均一年口糧為12蒲式耳,那麼倫敦城一年要吃掉糧食42萬至54萬蒲式耳。如果考慮到飼養牲口和浪費掉的糧食,那麼實際所需的糧食會更大。相對於中世紀的商業水平來說,這是非常可觀的大宗貿易。首都的糧食需求吸引了許多糧食商,倫敦商人從各地收購糧食。14世紀主要糧食供應地有東盎格利亞、肯特、蘇薩克斯等地區。東南部地區因給倫敦供應糧食而長期保持興旺,如恩菲爾德、亨雷(Henley)、多切斯特、法維謝姆(Faversham)和羅姆涅 (Romney)等地,因位於通往倫敦的水陸交通線而繁榮。
  B.M.S.坎貝爾等人主編的《一個中世紀的首都和它的穀物供應:公元1300年倫敦地區的農業生產和供銷》,專題研究了倫敦的穀物需求對於「糧食供應帶」農業的影響。這個「糧食供應帶」由倫敦周圍的10個郡組成,從諾桑普頓郡一直延伸到肯特郡。他們建立了一個資料庫,專門收集有關該「糧食供應帶」 的土地使用、穀物生產及處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近2000份「死後財產調查」(inquisitions post modem),200多套直領地賬目,加上其它地產檔案。時間跨度從公元1270年至1339年。他們希望經過研究,可以揭示出「糧食供應帶」的農業活動是否受到足夠的市場刺激?研究顯示,倫敦「糧食供應帶」距離倫敦超過100英里,面積達4000平方英里,包括位於南部和東部的沿海港口。他們研究的結論是:城市需求的集中為中世紀受城市影響的農村地區至少提供了部分刺激,促使農村地區進行農業改進。倫敦北部、西部和西南部地區受「經濟租」 (economic rent)的作用,出現了集約化生產的趨勢。核心帶新出現了「三程」農作制度,外圍帶也出現了「二程」農作,後者約佔整個「糧食供應帶」的40%。肯特郡更是成為一個獨一無二的高地租、高產出的中心帶,這裡的農耕地已經停止休耕,全部由豆科作物取代。當然,肯特郡相對發達的農業狀態,除了受到倫敦市場需求的影響之外,還因為受到海外及倫敦周圍沿海市場的影響,它們需要肯特郡提供高品質的釀酒穀物和農作物,加上肯特郡的居民點比較稠密、土地可以自由租佃、土壤易於耕作,與有利的市場環境結合起來,使肯特郡的穀物產量躍居中世紀歐洲的最高行列。
  而在中國古代,城市不可能推動農村發生轉變,因為城市與其四周的鄉村沒有建立起直接的經濟關係。城市不能成為吸引農民的磁石,以農村為中心的手工業、商業和生活方式所構成的傳統行業,主要依存於地方集市市場,其流通模式一般偏向於使交換集中在聚集一團的小村鎮,而沒有加強與大城市的聯繫。流通只限於縣境之內或附近的地方行政區域,外界對市場區域內的需求相對較小,因此,中國商品流動效率也比較差。明清之際,太湖地區是商品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明清兩代史料顯示,太湖地區市鎮發展在明代嘉靖、萬歷時期形成第一次高潮,市鎮數量達300多個。到清代乾隆時期形成第二個高潮,市鎮達到500多個(實際可能在600個以上),比明代翻了一番,其中以蘇州、松江、杭州、嘉興等府最為明顯。然而,大多數市鎮既是工商業中心,又是城居地主的集中地,有不少地主兼營商業或從事手工業生產。這些城居地主住居於市鎮中,既進行商品生產,又從事農業經營,把地主經濟的租佃關係和高利貸結合起來,使市鎮經濟不能成為封建經濟的對立物而獨自發展。市鎮周圍完全是自給自足的農村。處於自然經濟包圍中的市鎮,他們之間的經濟活動,便很自然的愈益近於封建經濟的生產方式。於是,市鎮經濟從總體上也始終作為地主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存在。市鎮發展的原型、即市鎮的創業者有地主、官僚,也有宗族集團,他們使市鎮帶有濃厚的封建宗法色彩,明顯地顯露了市鎮經濟為封建地主服務的性質。市鎮的實際支配權,不屬於工商業者,而屬於封建地主階級。這種狀況不僅限制了商品流通,又妨礙了其中的僱傭勞動者擺脫隸屬關係,使僱傭勞動者得不到自由。
  而中世紀的西歐城市對周圍農村的影響,不僅改變了傳統的農業結構和農業技術,而且改變了傳統的社會關係,通過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的轉變,為農奴從莊園制度下解放出來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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