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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 僑委會祕書遇害 母請領因公死亡慰問金被駁回

僑委會祕書遇害 母請領因公死亡慰問金被駁回

僑委會祕書遇害 母請領因公死亡慰問金被駁回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2013.11.19 03:06 am

我國派駐多明尼加大使館僑務二等祕書區美珍,去年在住家被刺身亡,獲追贈二等楷模獎章,但請領因公死亡慰金120萬元被行政院駁回。區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區女在執勤時遇害,判決駁回。本案可上訴。

區美珍(55歲)去年4月17日,經多明尼加警方發現,在住家遇刺身亡。僑務委員會向行政院申請死亡慰問金120萬元;並以區美珍生前戮力推展僑務工作,勇於任事,忠勤職務,深獲多國僑胞好評,報請行政院授予二等楷模獎章。

去年5月16日,行政院核定授與二等楷模獎章,但以多國警方和法醫驗屍結果,判定區美珍是在4月17日上午8時50分至10時之間遇害,應是在剛要離家到辦公室途中,不是在執行職務時身亡,不符因公死亡慰問金核發規定,否決發給120萬元因公死亡慰問金。

區母不服,向行政院提起復審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她主張,行政院也認定區美珍是在上班途中遇害,依勞委會解釋,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於職業災害,亦符合慰問金核發辦法的「公差遇險」規定。

區母指出,基於駐外館人員的工作特性、24小時勤務原則,以及陳屍處疑似非第一現場,不能排除是在從事僑務工作時遭挾持回自宅後遇害,符合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的要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行政院指出駐外使館並非全年無休的機構,也沒有24小時執行勤務,有正常上下班時間,下班後則執機待命。

法院認定,區美珍並非從事派指任務或工作時遇害,不符公差遇險規定;無證據顯示區女遇害與執行公務有因果關係,昨天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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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也覺得這應該不算因公…
畢竟她還沒出門

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的職災定義應該是以出門到公司間這段
但不應該含在家期間
講難聽一點沒出門前誰知道你今天是幾點要出門上班?
東西準備好搞不好會先在家裡坐一下,等時間差不多才出門…

要不然每個人早上起床後不都是開始準備要上班?
先刷個頭盥洗一下,上個廁所,吃個早餐…
看一下時間,差不多就開始出門準備上班
在家吃早餐噎著算誰的帳?
公司?
老闆才不會認這種事的
給個病假就算很大的恩典了
狠一點的只准事假~_~
其實我是熊 我是熊 我是 熊 哈哈哈哈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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