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其他] 羅馬法

羅馬法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上至羅馬建國下到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所頒布的所有律法都稱為羅馬法。
  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繫。因為羅馬法對歐洲大陸各國的法都有著重要影響,因此,大陸法系又被稱作羅馬法系。
  在適用普通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的公民法主要包括:習慣法和成文法。在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前羅馬人遵循的都是習慣法。其實成文法的形成就是公民反對貴族的戰爭。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後,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佔有(一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別。還有,現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後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羅馬法幾乎完全不涉及行政法或者刑法等問題,同時也有大量關於宗教、奴隸制的不再對現今世界有用的材料。但是羅馬法作為一個有超過兩千年歷史的體系,至今仍然影響幾十個國家的幾億人口,毫無疑問是古典文明和人類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市民法又被稱為公民法,是羅馬國家為本國公民頒布的法律。它主要來自於羅馬的習慣法,以及公民大會和元老院所通過的有規範性的決議。但是公民法條文比較簡單,在執行的時候必須有專人來進行解釋。雖然羅馬法有很多優點,但其也不可避免的有一些缺陷,如:法律主體範圍過小;保守性和形式主義色彩過於明顯;在處理原則上諸法不分、氏族殘餘過多等等。就是由於這些缺點阻礙了羅馬公民法的繼續發展,因此就逐漸形成了比公民法範圍更大的「國際法」,也就是羅馬史上有名的「萬民法」。
  萬民法從字面上解釋就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比較成熟的法律,同時也是後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一般來說,羅馬法有以下兩層含義:
  1.和自然法一樣,萬民法是適用於所有文明社會和國家的法律;
  .萬民法調整範圍升級到了成為各國公民之間的關係的法律。
  而且,萬民法的形成於羅馬國家的不斷擴張有著不可分的聯繫。對外戰爭的勝利、羅馬實力的劇增以及國際貿易的發展使得萬民法的出現是個必然的結果。而且也是法律進步的必然結果。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編纂過程
  狄奧多西二世皇帝於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彙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彙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後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彙集。一個世紀後,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匯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譯作「國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後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為《學說匯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於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時命令編輯了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非常經典,以至於到今天仍然作為法學學生的使用書籍。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餘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本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
  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彙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該法典由四部分組成,分別為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最後完成於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內容為東羅馬帝國時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權威的法學家對於法律的解釋,還有給法律學生當作法學的入門教材等。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該法奠定了後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  
  羅馬法的發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後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
後世影響
  在此之後的1500年間,《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學生必讀書目之中,成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響力的法學著作之一。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頭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TOP

古羅馬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在約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為據說刻在12塊銅牌(也有說是著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並派人赴希臘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補充二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作《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分別為: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護、所有權及佔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後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後,就成為共和時期羅馬法律的主要淵源。該法典對於貴族的權力作了一些限制。
  恩格斯曾指出:「後世的立法,沒有一個像古雅點和古羅馬的立法那樣殘酷無情的、無可挽救的把債務著投到高利貸債權者的腳下,——這兩種立法,都是純粹由於經濟強制,作為習慣法而自發的產生的」。
  羅馬法的絕大部分內容都被現在所繼承,羅馬法可以說是影響了兩千年的社會進程。羅馬法的歷史影響在於:
  1.羅馬法曾經為市民階級或資產階級戰勝教會和世俗封建主勢力提供了理論武器;
  2.羅馬法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
  3.羅馬法是民權理論的源泉;
  4.羅馬法又是現代資產階級國家法律體系的楷模。
  從這些點來說,它不只是羅馬人的法律,更是全世界人民的法律。
  以下列出《十二銅表法》全文:
  第一表  
  (1)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出庭,被告必須出庭。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須先請人就此作證,方可強制被告出庭。  
  (2)如果被告逃避或溜走,原告將可逮捕他。  
  (3)如果被告因病或年邁而行動不便,(要求他出庭者)須為他準備車馬;如果被告不提出要求,車上可不必鋪備褥墊。  
  (4)如果被告是地主,則辯護人亦須為地主;如果被告是無產者,則任何自願者皆可任其辯護人。  
  (5)與羅馬人民有契約和交易關係者,無論對羅馬始終忠誠不渝,或(曾背叛)而已恢復忠誠,都將享有相同權利。  
  (6)當兩造達成和解,法官須宣佈其和解。  
  (7)如果兩造未能和解,他們須於正午以前,在集會處或廣場陳述爭訟要點。  
  (8)兩造必須同時親自辯護。正午以後,法官將宣判到庭的一方勝訴。  
  (9)如果兩造皆到庭,所有的(訴訟程序)必須在日落以前完成。  
  (10)(關於保證人和保證人提供的擔保,原文佚失,略)。  
  第二表  
  (1)「須押金」的案件:如果爭訟的財產價值在1,000或1,000以上的銅幣,押金為500銅幣;如果價值在1,000銅幣以下,押金為50銅幣;如果訴訟系有關人身自由,押金為50銅幣。  
  (2)如因重病或因爭訟涉及外邦人,可另訂開庭日期。如因此使法官、仲裁人或訴訟兩造有任何不便,開庭日期必須展延。  
  (3)任何人須要證人時,必須至證人住處門口,每3天叫喊一次。  
  第三表  
  (1-4)當債務人承認負債或法庭對此債務已加裁定,30天將是法定寬限期。30天以後,負債者將可被拘補至法庭。如果負債人不能依裁定之數償債,或法庭中無人為他辯護,債主可將負債人帶走。債主可使用腳鐐手銬;鐐銬重量隨債主之意,不少於15磅或多於15磅。如果負債者自願,可自理三餐;如不願意,債主須每日供食粗谷1磅;願意多給,亦悉隨之。  
  (5)除非債主與負債人達成協議,否則債主可看管負債人60天。這60天中,負債人在一連3個市集日須帶到(執政)法庭並宣佈其負債額。負債人在第3個市集日將遭處死或送至台伯河彼岸出售。  
  (6)在第3個市集日,債主可將負債人「瓜分」;所分多於或少於其應得者,皆屬無罪。  
  (7)為抵制外邦人,(羅馬公民)之所有權應具永久性。  
  第四表  
  (1)嚴重畸型的嬰兒應從速殺死。  
  (2)如果一個父親三度出售己子,其子可脫離父子關係。  
  (3)丈夫強製出妻,可令其妻照管她自己的事務,拿走她的鑰匙,(趕她出門)。  
  (4)尚在娘胎的小孩可享有合法繼承權... ...小孩如在父親逝世10個月以後出世,不得享有合法繼承權。  
  第五表  
  (1)婦女即使成年,亦須有人監護... ...唯灶神 處女除外... ...他們應免於受管制。  
  (2)一位受父方親人監護婦女之動產,他人不得因動產之長期佔有或長期使用而合法擁有之,除非該婦女在監護人 同意下加以讓渡。  
  (3)由於人有權處理自己的(家產)、動產或產業管理權,法律亦應保障此權。  
  (4)如果未立遺囑而死,也沒有當然繼承人,最親近的父方男性親人將可獲得死者的財產。  
  (5)如果沒有父方男性親人,其族人將可獲得其財產。  
  (6)遺囑中未指定監護人的人,其父方親人為監護人。  
  (7a)如果一個人發瘋,其父方親人或族人對其人身及動產有合法權利。  
  (7c)揮霍無度的人禁止自處理產業... ...發瘋或揮霍的人不得處理自己的產業,其產業應由父方親人代理。  
  (8)如果一個擁有羅馬公民身份的解放奴未立遺囑而死,又無繼承人,其遺產歸其庇主所有。  
  (9)當債務的細目經過調查以後,繼承遺產者將依比例自動承擔死者遺留的債務。  
  第六表  
  (1a)當有償還借貸債務或讓渡的契約行為時,口頭的約定具有約束力。  
  (1c)一位買主除非已經付出代價或以其它方式,例如:提出擔保或保證,償付賣主,否則不能獲得所售或轉讓的物品。  
  (1d)(在主人遺囑中)以付給(主人)繼承者10,000銅幣為條件而獲得自由的人,即使被繼承人出售,仍然可因付給購買人上述款項而嬴得自由。  
  (3)動產之時效取得權的完全獲得須以佔有一年為要件;房地產之時效取得權則以佔有兩年為要件。  
  (4)任何婦女不欲以如此方式隸屬於她的丈夫,每年須連續3天不與丈夫同居,如此以中斷其夫對她每年的時效取得權。  
  (7-9)人們不得自建築或葡萄園移去建築用的材料... ...任何人犯移用之罪,將加倍賠償損失... ...從葡萄第一次剪枝到葡萄收成期間。  
  第七表  
  (1)相鄰兩塊土地之間5呎以內的土地所有權不因長期使用而獲得。  
  (2)直路應寬8呎,轉彎處應寬16呎。  
  (3)人們必須修鋪道路。如果不以石塊鋪路,有地役權者可隨處驅趕其牲畜。  
  (8b)如果流經公地的水道對私人造成損害,受害人有權訴訟以求賠償損害。  
  (9a)一株樹樹枝超過15呎高的部分可砍除,(以免樹蔭對鄰地造成損害)。  
  (9b)如果鄰地樹木因風吹,彎向你的農地,你得採取合法行動移去該樹。  
  (10)人們得撿拾掉落他人田中的果實。  
  第八表  
  (1a)如果任何人編或唱對他人構成譭謗或侮辱的歌曲,則須遭棒笞而死。  
  (2)如果有人殘害他人肢體,除非雙方協議解決,否則得行相同的報復。  
  (3)如果以手或棍棒打斷或打傷一自由人的骨頭,須處以300銅幣的罰金;如果是奴隸,罰150銅幣。  
  (4)如果造成(他人)輕傷,罰25銅幣。  
  (9)如果在他人耕種的莊稼上放牧或趁夜偷割,成人須處死... ...將吊死,成為谷神 (Ceres)的祭品。如果犯者未成年,由執政處置,或加笞罰,或以雙倍賠償損失解決。  
  (10)任何人如故意縱火燒燬建築或貯存於屋側的積穀而有謀殺之意圖,將遭捆綁、笞打、火燒而死。如果是因疏忽過失而成災,則須負責修復損壞。如果因貧窮,無力賠償失,懲罰可較輕。  
  (11)任何人惡意砍伐他人的樹木,每株罰金25銅幣。  
  (12)如果盜賊夜間行竊,被竊者將竊賊殺死為合法行為。  
  (13)白晝不得殺害竊賊... ...除非竊賊攜有防身武器;即使竊賊持有武器,如未使用並反擊,亦不得將之殺害。即使竊賊抵拒,亦應先喊叫(以便有人聞聲而至)。  
  (14)但是所有其它行竊被捕的現行犯,即使在白天,也未以武器防身,如果是自由人,須受棒笞並判由被竊者處置... ...奴隸於行竊中被捕,則罰以棒笞並從岩石上扔下山;如果行竊者是未成年的孩童,則由執政處置,罰以棒笞並責其賠償損失。  
  (16)如果有人為一個非當場被捕的竊賊提出辯護,此賊須以雙倍賠償損失。  
  (17)贓物不得因時效取得。  
  (18)任何人不得以高於十二分之一的利息放高利貸... ...放高利貸者罰款4倍。  
  (21)如果一個庇主有「對不住」其部從的行為,庇主將喪失一切財產及法律保護。  
  (22)任何人擔任證人或中間人,如不能如實作證,將被視為不實,不夠格為證人。  
  (23)任何人如犯偽證罪,將自塔匹安巖上扔下山。  
  (26)人們不得於夜間在城內集會。  
  (27)結社者有權通過任何社內的規章,這些規章不得違反公共法律。  
  第九表  
  (1-2)不得提案任何僅涉及某一個人的法律;如果處罰關係公民的人身或生命,必須由公民大會,且須由監察官審查登記之公民決定。  
  (3)一位合法任命的法官或仲裁人如果司法時有受賄情事,將受死刑之懲處。  
  (5)任何人激起公敵,或將公民交付公敵,將處死刑。  
  (6)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尚未定罪的人,置於死地。  
  第十表  
  (1)死者不得於城內埋葬或火焚。  
  (2)(在葬禮中),活動不得逾越限度;不得以斧整平火葬用的積薪。  
  (3)(葬禮費用不得超過)3付帷幕、1套紫紅小袍和10位吹鼓手。  
  (4)葬禮中,婦女不得淚流滿頰或大哭。  
  (5a)人死後,不得撿骨行(第二次)葬禮。  
  (5b)除非死者系喪生沙場或他鄉。  
  (6a)由奴隸行臨終塗油以及各種酒宴皆在禁止之列。  
  (7)當一個人自己憑借勇敢,或因其奴隸而嬴得榮冠,榮冠得隨之(殉葬)。  
  (8)不得... ...為死者行一次以上之葬禮,備辦一付以上停棺之棺架... ...死者不得包裹金身。  
  (9)不過,行土葬或火葬,如果死者以金鑲緊牙齒,無罪。  
  (10)不得在他人屋舍60呎範圍內,未經同意即堆積火葬用的柴薪。  
  第十一表  
  (1)平民與貴族不得通婚  
  (2)年歷置閏法古羅馬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在約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為據說刻在12塊銅牌(也有說是著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並派人赴希臘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補充二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作《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分別為: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護、所有權及佔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後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後,就成為共和時期羅馬法律的主要淵源。該法典對於貴族的權力作了一些限制。
  恩格斯曾指出:「後世的立法,沒有一個像古雅點和古羅馬的立法那樣殘酷無情的、無可挽救的把債務著投到高利貸債權者的腳下,——這兩種立法,都是純粹由於經濟強制,作為習慣法而自發的產生的」。
  羅馬法的絕大部分內容都被現在所繼承,羅馬法可以說是影響了兩千年的社會進程。羅馬法的歷史影響在於:
  1.羅馬法曾經為市民階級或資產階級戰勝教會和世俗封建主勢力提供了理論武器;
  2.羅馬法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
  3.羅馬法是民權理論的源泉;
  4.羅馬法又是現代資產階級國家法律體系的楷模。
  從這些點來說,它不只是羅馬人的法律,更是全世界人民的法律。
  以下列出《十二銅表法》全文:
  第一表  
  (1)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出庭,被告必須出庭。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須先請人就此作證,方可強制被告出庭。  
  (2)如果被告逃避或溜走,原告將可逮捕他。  
  (3)如果被告因病或年邁而行動不便,(要求他出庭者)須為他準備車馬;如果被告不提出要求,車上可不必鋪備褥墊。  
  (4)如果被告是地主,則辯護人亦須為地主;如果被告是無產者,則任何自願者皆可任其辯護人。  
  (5)與羅馬人民有契約和交易關係者,無論對羅馬始終忠誠不渝,或(曾背叛)而已恢復忠誠,都將享有相同權利。  
  (6)當兩造達成和解,法官須宣佈其和解。  
  (7)如果兩造未能和解,他們須於正午以前,在集會處或廣場陳述爭訟要點。  
  (8)兩造必須同時親自辯護。正午以後,法官將宣判到庭的一方勝訴。  
  (9)如果兩造皆到庭,所有的(訴訟程序)必須在日落以前完成。  
  (10)(關於保證人和保證人提供的擔保,原文佚失,略)。  
  第二表  
  (1)「須押金」的案件:如果爭訟的財產價值在1,000或1,000以上的銅幣,押金為500銅幣;如果價值在1,000銅幣以下,押金為50銅幣;如果訴訟系有關人身自由,押金為50銅幣。  
  (2)如因重病或因爭訟涉及外邦人,可另訂開庭日期。如因此使法官、仲裁人或訴訟兩造有任何不便,開庭日期必須展延。  
  (3)任何人須要證人時,必須至證人住處門口,每3天叫喊一次。  
  第三表  
  (1-4)當債務人承認負債或法庭對此債務已加裁定,30天將是法定寬限期。30天以後,負債者將可被拘補至法庭。如果負債人不能依裁定之數償債,或法庭中無人為他辯護,債主可將負債人帶走。債主可使用腳鐐手銬;鐐銬重量隨債主之意,不少於15磅或多於15磅。如果負債者自願,可自理三餐;如不願意,債主須每日供食粗谷1磅;願意多給,亦悉隨之。  
  (5)除非債主與負債人達成協議,否則債主可看管負債人60天。這60天中,負債人在一連3個市集日須帶到(執政)法庭並宣佈其負債額。負債人在第3個市集日將遭處死或送至台伯河彼岸出售。  
  (6)在第3個市集日,債主可將負債人「瓜分」;所分多於或少於其應得者,皆屬無罪。  
  (7)為抵制外邦人,(羅馬公民)之所有權應具永久性。  
  第四表  
  (1)嚴重畸型的嬰兒應從速殺死。  
  (2)如果一個父親三度出售己子,其子可脫離父子關係。  
  (3)丈夫強製出妻,可令其妻照管她自己的事務,拿走她的鑰匙,(趕她出門)。  
  (4)尚在娘胎的小孩可享有合法繼承權... ...小孩如在父親逝世10個月以後出世,不得享有合法繼承權。  
  第五表  
  (1)婦女即使成年,亦須有人監護... ...唯灶神 處女除外... ...他們應免於受管制。  
  (2)一位受父方親人監護婦女之動產,他人不得因動產之長期佔有或長期使用而合法擁有之,除非該婦女在監護人 同意下加以讓渡。  
  (3)由於人有權處理自己的(家產)、動產或產業管理權,法律亦應保障此權。  
  (4)如果未立遺囑而死,也沒有當然繼承人,最親近的父方男性親人將可獲得死者的財產。  
  (5)如果沒有父方男性親人,其族人將可獲得其財產。  
  (6)遺囑中未指定監護人的人,其父方親人為監護人。  
  (7a)如果一個人發瘋,其父方親人或族人對其人身及動產有合法權利。  
  (7c)揮霍無度的人禁止自處理產業... ...發瘋或揮霍的人不得處理自己的產業,其產業應由父方親人代理。  
  (8)如果一個擁有羅馬公民身份的解放奴未立遺囑而死,又無繼承人,其遺產歸其庇主所有。  
  (9)當債務的細目經過調查以後,繼承遺產者將依比例自動承擔死者遺留的債務。  
  第六表  
  (1a)當有償還借貸債務或讓渡的契約行為時,口頭的約定具有約束力。  
  (1c)一位買主除非已經付出代價或以其它方式,例如:提出擔保或保證,償付賣主,否則不能獲得所售或轉讓的物品。  
  (1d)(在主人遺囑中)以付給(主人)繼承者10,000銅幣為條件而獲得自由的人,即使被繼承人出售,仍然可因付給購買人上述款項而嬴得自由。  
  (3)動產之時效取得權的完全獲得須以佔有一年為要件;房地產之時效取得權則以佔有兩年為要件。  
  (4)任何婦女不欲以如此方式隸屬於她的丈夫,每年須連續3天不與丈夫同居,如此以中斷其夫對她每年的時效取得權。  
  (7-9)人們不得自建築或葡萄園移去建築用的材料... ...任何人犯移用之罪,將加倍賠償損失... ...從葡萄第一次剪枝到葡萄收成期間。  
  第七表  
  (1)相鄰兩塊土地之間5呎以內的土地所有權不因長期使用而獲得。  
  (2)直路應寬8呎,轉彎處應寬16呎。  
  (3)人們必須修鋪道路。如果不以石塊鋪路,有地役權者可隨處驅趕其牲畜。  
  (8b)如果流經公地的水道對私人造成損害,受害人有權訴訟以求賠償損害。  
  (9a)一株樹樹枝超過15呎高的部分可砍除,(以免樹蔭對鄰地造成損害)。  
  (9b)如果鄰地樹木因風吹,彎向你的農地,你得採取合法行動移去該樹。  
  (10)人們得撿拾掉落他人田中的果實。  
  第八表  
  (1a)如果任何人編或唱對他人構成譭謗或侮辱的歌曲,則須遭棒笞而死。  
  (2)如果有人殘害他人肢體,除非雙方協議解決,否則得行相同的報復。  
  (3)如果以手或棍棒打斷或打傷一自由人的骨頭,須處以300銅幣的罰金;如果是奴隸,罰150銅幣。  
  (4)如果造成(他人)輕傷,罰25銅幣。  
  (9)如果在他人耕種的莊稼上放牧或趁夜偷割,成人須處死... ...將吊死,成為谷神 (Ceres)的祭品。如果犯者未成年,由執政處置,或加笞罰,或以雙倍賠償損失解決。  
  (10)任何人如故意縱火燒燬建築或貯存於屋側的積穀而有謀殺之意圖,將遭捆綁、笞打、火燒而死。如果是因疏忽過失而成災,則須負責修復損壞。如果因貧窮,無力賠償失,懲罰可較輕。  
  (11)任何人惡意砍伐他人的樹木,每株罰金25銅幣。  
  (12)如果盜賊夜間行竊,被竊者將竊賊殺死為合法行為。  
  (13)白晝不得殺害竊賊... ...除非竊賊攜有防身武器;即使竊賊持有武器,如未使用並反擊,亦不得將之殺害。即使竊賊抵拒,亦應先喊叫(以便有人聞聲而至)。  
  (14)但是所有其它行竊被捕的現行犯,即使在白天,也未以武器防身,如果是自由人,須受棒笞並判由被竊者處置... ...奴隸於行竊中被捕,則罰以棒笞並從岩石上扔下山;如果行竊者是未成年的孩童,則由執政處置,罰以棒笞並責其賠償損失。  
  (16)如果有人為一個非當場被捕的竊賊提出辯護,此賊須以雙倍賠償損失。  
  (17)贓物不得因時效取得。  
  (18)任何人不得以高於十二分之一的利息放高利貸... ...放高利貸者罰款4倍。  
  (21)如果一個庇主有「對不住」其部從的行為,庇主將喪失一切財產及法律保護。  
  (22)任何人擔任證人或中間人,如不能如實作證,將被視為不實,不夠格為證人。  
  (23)任何人如犯偽證罪,將自塔匹安巖上扔下山。  
  (26)人們不得於夜間在城內集會。  
  (27)結社者有權通過任何社內的規章,這些規章不得違反公共法律。  
  第九表  
  (1-2)不得提案任何僅涉及某一個人的法律;如果處罰關係公民的人身或生命,必須由公民大會,且須由監察官審查登記之公民決定。  
  (3)一位合法任命的法官或仲裁人如果司法時有受賄情事,將受死刑之懲處。  
  (5)任何人激起公敵,或將公民交付公敵,將處死刑。  
  (6)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尚未定罪的人,置於死地。  
  第十表  
  (1)死者不得於城內埋葬或火焚。  
  (2)(在葬禮中),活動不得逾越限度;不得以斧整平火葬用的積薪。  
  (3)(葬禮費用不得超過)3付帷幕、1套紫紅小袍和10位吹鼓手。  
  (4)葬禮中,婦女不得淚流滿頰或大哭。  
  (5a)人死後,不得撿骨行(第二次)葬禮。  
  (5b)除非死者系喪生沙場或他鄉。  
  (6a)由奴隸行臨終塗油以及各種酒宴皆在禁止之列。  
  (7)當一個人自己憑借勇敢,或因其奴隸而嬴得榮冠,榮冠得隨之(殉葬)。  
  (8)不得... ...為死者行一次以上之葬禮,備辦一付以上停棺之棺架... ...死者不得包裹金身。  
  (9)不過,行土葬或火葬,如果死者以金鑲緊牙齒,無罪。  
  (10)不得在他人屋舍60呎範圍內,未經同意即堆積火葬用的柴薪。  
  第十一表  
  (1)平民與貴族不得通婚  
  (2)年歷置閏法... ...。  
  (3)宜開庭司法日... ...。  
  第十二表  
  (1)扣押動產系用以對付購買祭牲卻未能付款者,也用以對付租用他人軛獸而未能付租者。此獸系他人為籌措祭宴費用而出租者。  
  (2a)如果一個奴隸盜竊或造成損害... ...即使其主人知情... ...損害的行為仍由奴隸負責。  
  (2b)如果一家的孩童和奴隸犯罪... ...其損害被認定,父親或奴隸的主人得估計損害以賠償,或將犯罪者交付受罰。  
  (3)如果一個人詐取不屬於他的財物,而他如果請求…官員必須同意為他請三位仲裁人。根據他們的仲裁…被告須因享用該財物而作雙倍賠償。  
  (4)不得奉獻任何有爭議之物給神,否則將受該物雙倍價值之處罰。  
  (5)人民最後的任何決定,具有法律一般之約束力。。  
  (3)宜開庭司法日... ...。  
  第十二表  
  (1)扣押動產系用以對付購買祭牲卻未能付款者,也用以對付租用他人軛獸而未能付租者。此獸系他人為籌措祭宴費用而出租者。  
  (2a)如果一個奴隸盜竊或造成損害... ...即使其主人知情... ...損害的行為仍由奴隸負責。  
  (2b)如果一家的孩童和奴隸犯罪... ...其損害被認定,父親或奴隸的主人得估計損害以賠償,或將犯罪者交付受罰。  
  (3)如果一個人詐取不屬於他的財物,而他如果請求…官員必須同意為他請三位仲裁人。根據他們的仲裁…被告須因享用該財物而作雙倍賠償。  
  (4)不得奉獻任何有爭議之物給神,否則將受該物雙倍價值之處罰。  
  (5)人民最後的任何決定,具有法律一般之約束力。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