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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事論談] 課綱…掌權後 才知誰愛黑箱

課綱…掌權後 才知誰愛黑箱

教育部長上任立刻撤銷馬政府的「課綱微調」,但是有關「黑箱課綱」的法律爭議卻仍然持續。顯然在政治鬥爭分出勝負之後,先前標舉「公開透明」的正義宣言,如今輿論退燒無人聞問,豈不怪哉?

其實,所謂「黑箱課綱」的爭議,根本無涉課綱審議的實質內容。爭執重點在於:原告要求教育部提供「會議記錄及投票名單」,教育部則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豁免公開」的規定,認為相關資訊係屬「擬稿或準備作業」,並為保障委員不受干擾,拒絕公開。教育部另稱依循行政慣例,委員名單將於課綱實施後一併公布。

《政府資訊公開法》沿襲美國《資訊自由法案(FOIA)》,FOIA規定政府資訊原則上必須公開,但也列舉九項「豁免公開」事由。若係「機關內部備忘錄或信函,依法不能取得者」即可拒絕公開。所謂「依法不能取得者」,即政府機關間、政府和公務員間、政府和外聘專家間之文件,依據民事證據開示規定享有「秘匿特權」者,不得透過FOIA迂迴取得文件。

FOIA採取「絕對豁免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允許「公益例外公開」,兩者立法體例各有差異,並無絕對標準。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相關資訊確屬「擬稿或準備作業」,但因課綱調整攸關公益,公眾監督具有高度正當性,符合公益理由而有公開之必要。審查委員參與公眾事務,承擔輿論壓力在所難免,不得以此拒絕公開。

教育部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拒絕公開乃是基於「保障委員暢所欲言,無所瞻顧,坦率交換意見及思考辯論」的正當理由,並指摘原審判決並未斟酌「審議資訊是否高度敏感?審議過程是否完成?公開是否會對特定立場之公務員造成影響?公開是否損害審議品質?資訊是否因時間經過而無庸限制?審議委員個人資訊、隱私之敏感性?原告請求與重大公益目的,有無必要關聯?」因此撤銷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民進黨執政後,教育部長毫不遲疑地撤銷「課綱微調」,但是迄今仍然拒絕公開「會議記錄與投票名單」,以致全案還在法院審理,其邏輯之混亂錯謬,顯而易見!既然教育部主張委員名單將在課綱實施後公布,那繼續打這個官司,到底所為何來?如果遲早都要公開,乾脆直接公布名單,擺脫黑箱汙名,何樂而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九條規定:「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顯見公開與否,本來就應參酌情事變更的因素。

馬政府時代,本案從請求提供名單的資訊公開,變成課綱程序違法的黑箱指控,這就是政治鬥爭的魔力。政黨輪替後,教育部長既已實現民進黨的執政理想,但卻堅持維護先前痛批的黑箱作業,則其正當性何在?巴菲特說:「退潮時,才能看出誰在裸泳。」同樣的道理,「掌權後,才能發現誰愛黑箱。」

撫今思昔,如果時光倒流,希望情緒障礙的孩子能妥善就醫,無恥政客和黑心名嘴去燒炭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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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教育部長也讓小學當行政院長也讓中學生當----這樣就會有放不完的假了-----蔡總統啊求求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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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箱作業是看顏色的
藍做的就是黑箱
綠的即使送台灣主權給美日
也是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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