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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公親變事主還是事主裝公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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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職責是協調出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狀況,再將結果立法頒令,這樣才對吧?匆促成事滯礙難行後,將一方妖魔化以掩飾政府協調失職,這就是政府的職能嗎?整個過程大家都一天一集看著,繞那麼大圈是要唬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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