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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一紙管窺唐人離婚中的女性地位

一紙管窺唐人離婚中的女性地位

  與現代人離婚往往水火不容不同,你恐怕沒有想到,唐宋時代離婚文書放妻書中,竟有如此寬懷文雅的文字。甚至放妻書的文中,還有善良美好的祝願: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那麼,唐人離婚都講究好合好散嗎?當時的離婚制度究竟是怎樣的呢?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古代文獻,被統稱《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1941年日本學者仁井田升發表了《敦煌發見唐宋時代之離婚書》,最早介紹了其中的放妻書。目前已發現放妻書12件,英法藏10件,俄藏2件。最新的敦煌學研究認為,這批放妻書是我國迄今發現的最早離婚協議書,其年代跨越唐末至北宋年間,約在公元9世紀至公元11世紀前後。放妻書的格式是:首先講理想的婚姻應該是怎麼樣;其次講現實的婚姻狀況,亦即離婚的原因;最後說明離婚善後事宜。
  放妻書的不同尋常之處在於,極不和諧乃至水火不相容的婚姻關係,最後又以極其和諧的方式告終。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楊際平先生在《敦煌出土的放妻書瑣議》一文中認為,這似乎有點令人難以置信,但敦煌所出的離婚樣書的基調卻正是如此。在已發現的明清時期休書中,往往語氣生硬,遣詞造句非常絕情。古典名著《喻世明言》中描述蔣德休妻,在休書中點明「妻王氏多有過失,正合七出之條」。新近發現的一份咸豐三年的休書,立休書的趙姓男子寫道:「妻勾氏不守婦道,凡事不讓不忍,多嘴多舌,搬弄是非,雖經多次勸解,惡行不改… …」反觀敦煌放妻書,語氣都很緩和,只有「相離」「分離」「離別」「相別」之類詞彙,絕不見「斥」「逐」「棄」之類字眼。
  不僅如此,放妻書還十分強調夫妻間的情愛與感情:如夫妻間應「恩深義重」「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生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夫妻語讓為先… …夫取妻意,妻取夫言」「恩義深極,貪愛因濃。生前抱白頭,死後要同於黃土」。這與傳統禮教婚姻傳宗接代的觀念迥然不同。
  有意思的是,放妻書沒有單方面指責,而是將造成婚姻家庭關係緊張的責任,分攤給夫妻雙方,如「妻則一言十口,夫則反目生嫌」「夫若舉口,婦便生嗔;婦欲發言,夫則拾棒」等等。進一步,放妻書都強調宿世姻緣,或云「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宿世冤家,故來相對」;或云「夫婦之禮,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緣會」等等。認為現實婚姻中夫妻感情的嚴重衝突,乃至感情完全破裂,都是「宿世冤家,今相遇會」所致。既然如此,其出路也就只能是冤家宜解不宜結,好說好散。
  或即基於這種認識,放妻書會拿出一段祝願對方,如「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
  早在1941年,仁井田升認為放妻書中的「放」字,反映了夫妻關係中妻子地位的低賤。多數敦煌學專家學者對這一觀點並不認同,「放」字乃放歸本宗之意,本身並無低賤的含義。在已發現的12件敦煌放妻書中,也有一些別的名稱,如夫妻相別書文樣女及丈夫手書樣文,更顯示出雙方的主體地位。這說明在晚唐和北宋初年時期,女子在婚姻關係中,要比後世的明朝和清朝地位高。
  放妻書中,也有一篇獨特的「放夫書」,名為「宋初留盈放妻書」。從格式上看,這篇放妻書講的是丈夫富盈和妻子阿孟離婚,但文中卻出現了「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自後夫則任娶」字樣。放妻書中的「放妻」,是因為在夫系家庭制下,妻子一般是從夫居,因而在離婚場合,通常也就是妻離夫家,按此件文書所反映的婚姻情況,這篇放妻書本應題為放夫書。專家認為,當時基本上都是從夫居,離婚書絕大多數也是題為放妻書,所以阿孟與富盈離婚時就借用現成的放妻書的格式,加上阿孟與富盈離婚的具體內容,便成為以放妻之名行放夫之實的離婚書。
  楊際平提出,放妻書是用作離婚樣本來參照使用的,體現了民間離婚的實際情形,具有普遍意義。也許,這一「放夫書」恰恰反映了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唐朝女子在婚姻生活中的主動性,離婚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困難。從史實來看,唐朝妻子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唐人範攄在《雲溪友議》中就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秀才楊誌堅嗜學而家貧,妻子王氏便向他索要休書離婚。楊誌堅無奈,賦《送妻》詩一首,王氏拿上這首詩,到官府請求離婚,州官顏真卿認為王氏嫌貧愛富乃「汙辱鄉閭,傷風敗俗」,判處打二十板,準其改嫁,以示警戒。同時,贈楊誌堅布帛二十匹米二十石,並留任署中,還將此事公之於眾。此後數十年間,江右之地不敢再有休夫的妻子了。
  有歷史學專家專門統計了唐朝公主的離婚率情況,結果發現唐朝公主離婚再嫁的不在少數。據統計,唐朝公主總數是198個,除去34個早夭或當了道士的,有過婚史的不到164位,其中有再婚離婚史的就高達28個,接近20%。
  現代人在離婚協議時,往往糾結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但在周秦以後的中國古代,這兩項都不成為問題。子女的歸屬,按慣例都是歸男方,女方對此無權爭議;漢律規定:「棄妻,畀所賫」,意思是離婚時,女方可帶回陪嫁物,但不能參加對男方家財的分割。在敦煌放妻書中,財產分配赫然在列。放妻書表明了「所要活業,任意分將」「所有物色書之」。有敦煌學者據此認為,當時夫妻和離時如果一方需要扶養,雙方可以協商且雙方的父母可以參與;扶養可以採取給付「衣糧」之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給付;扶養只持續一定時間。
  麼振華在《唐人離婚探析》一文中提出,敦煌放妻書中的離婚屬於和離,就是夫妻雙方合意離婚。唐代以前,已有和離現象,單用法律規定和離,則自唐律開始,唐律規定:「若夫婦不相安偕而和離者,不坐。」這在當時是相當進步的措施了。其實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和離」,只是唐朝離婚的三種制度之一。唐朝法律還規定了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是一種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間夫與妻的親屬之間或妻與夫的親屬之間夫妻雙方的親屬之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毆打殺害姦情等,不論夫和妻的意願如何,必須離異,違者要受刑事處罰。
  另外夫方單方面提出的強制離婚,即「出妻」也是當時的一種離婚形式。「七出」作為離婚的條件,在西周就已出現。《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即所謂的「七去」,也叫「七出」。「七去」包括「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但也有「三不去」,也叫「三不出」:「有所娶無所歸,不去;余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也就是如果妻子無處可去,如果妻子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時夫家貧苦,後來富裕了,在這三種情況下不能休棄妻子。但是,對於「七出」的淫惡疾,不適用「三不去」。
  麼振華認為,唐朝和離不會超過離婚比例的三分之一。和離可能處於雙方自願,但又以父母做主為前提,因此它只是「七出」義絕的補充。另外,由於古代男尊女卑,男子往往掌握著婚姻的主動權,加上經濟等因素的考慮,女子往往是婚姻的弱者。放妻書達成的和離,其中很可能至少有一半以上是男子提出離婚,而女子被迫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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