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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家暴犯 5年不得從事居家托育

家暴犯 5年不得從事居家托育

中時電子報2018年11月3日 上午5:50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並新增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立委劉建國表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於特定時間內,對於兒童進行托育照護,道德要求上必須高於一般人。此次修法設置門檻令家暴者5年內不得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倘若5年內再犯,顯示其難以控制自我行為,應予以禁止。

此外,立委王育敏表示,我國現行育兒環境不夠友善,長程運輸並無親子車廂之設置,且缺乏法源依據,導致兒童家長與孩童外出時常遭遇不便,所以修法明定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車廂,作為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優先使用。

而為確保兒童及少年的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公私立學校校車、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接送車,若載運國小前的幼兒、國小學生者,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載運國中、高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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