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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少女情人節和網友見面 借超商廁所換衣被性侵

(18禁-- 勿打開) 少女情人節和網友見面 借超商廁所換衣被性侵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陳姓男子在網路認識1名14歲國中少女,趁著情人節鼓起勇氣約她出門見面,但他無法控制色慾竟趁少女到超商廁所換衣服時,在裡頭強扯她內衣褲指侵得逞,直到有其他客人敲門才停止,法院考量陳始終坦承,已和少女達成調解,依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透過臉書認識少女,去年2月24日情人節相約出來見面,途中少女說因為天氣熱想要換衣服,就一起到附近的超商借廁所,未料陳突然性慾高漲,利用和少女一同在廁所內時強脫她內衣褲、手指性侵得逞,最後經他人敲門才停止。



陳男在警詢、檢方偵訊及法院開庭時均坦承不諱,和少女證詞相符,對方也提出對話紀錄、驗傷報告佐證。

法院審理,陳男過去沒有前科、素行良好,因為無法克制情慾犯罪,但他的行為和事前計畫施以高強度暴力手段踐踏被害人性自主權的窮兇惡極之徒有別,又考量他始終坦承、已和少女及家長達成調解,對方同意給予緩刑。



法院就犯罪原因、環境,考量陳主觀惡性等,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參加法治教育3場。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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