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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夷傳奇] 日本維新政體書是什麼意思﹖

日本維新政體書是什麼意思﹖

  維新政府1868年(慶應4年)閏4月21日公佈、27日頒行的政府組織法。由參與副島種臣和福岡孝弟起草﹐主要參考《聯邦志略》、《西洋情況》、《令義解》及美國憲法等。《政體書》全文﹐包括「政體」、「官職」、「官階」等三章。開頭為《五條誓約》﹐接著列舉十條政體綱領﹐然後分兩部分詳細規定官職和官級。綱領闡述採取三權分立主義的宗旨﹐但實際上並非分立。此外談到世論公議和公選官吏。官職定為議政官、行政官、神官、會計官、軍務官、外國官、刑法官﹐地方為府藩縣三治制。官吏等級分為九等﹐自一等官到九等官。
  1868年5月底﹐反對幕府的軍隊佔領江戶城﹐德川幕府的統治機構﹐徹底摧毀。7月初﹐明治政府在京都頒佈《政體書》。《政體書》是在木戶孝允、大久保利通、巖倉具視等人的協義下﹐由福岡孝弟和副島種臣起草寫成。在《政體書》所規定的各項制度中﹐議事機構與官職劃分等項﹐以後會有過若於修改﹔另一些規定﹐如像官吏互選等項﹐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舉行。雖然如此﹐《政體書》仍是明治政府早期的基本法令。直到1885年採用內閣制時為止﹐明治政府的統治機構﹐大體上是按照這一法令的。
  公元1868年閏4月27日公佈的《政體書》是明治政府的政治體制和組織法令。它根據《五條誓文》原則﹐參考了《令義解》、《西洋事情》(福澤渝吉著)等。規定﹕「天下權力皆歸太政官﹐使政令無出二途之患」﹐以謀求政令統一﹐建立中央集權國家。太政官(相當於總理大臣)之下﹐設議政(立法)、行政、刑法(司法)三官(權)。
  1、議政官掌管立法權﹐立法機關分為上下兩局﹔上局由議定、參與以及由各藩選出的徵士任議員組成﹔下局由稱為辦事的行政官兼任議長和由各藩選出的貢士組成。貢士經過貢士會議把各藩的意見反映到中央。上局的職責是確定政體﹐制定法律﹐決定機密政務﹐栓衡三等官以上官吏﹐嚴明賞罰﹐制定條約﹐宣佈和戰。下局的職責是承上局之命﹐討論租稅、貨幣、新約、宣戰i講和等重要問題﹐實際上是上局的諮詢機關。
  2、行政官掌管行政權。行政官有由「議定」允任的輔相兩人「輔佐天皇」﹐統轄行政、神抵、會計、軍務、外國、民部等六官(省、知)。
  3、刑法官掌管檢察、裁判、警察等司法權﹐由此完備了天皇專政的體制。但議政、行政、刑法三機關的長官不能互相兼任﹐在形式上採取了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體「三權分立」。
  在地方上﹐在政府直轄領地設定府(京都、大膠、江戶)或縣﹐各藩與府、縣並列﹐稱為府藩縣三治制。這樣新政權的全國性統一組織開始就緒。儘管這些措施還不完備﹐三權分立的方針很難模仿於日本﹐官吏公選也只是在三等官以上的高階官僚內部實行一次。
  但總體的來看﹐明治政權代替了幕府和列藩專制領主的統治﹐體現君主和官僚構成的中央集權統一國家原則﹐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這一年(公元1868年)的7月17日江戶改稱東京﹐9月8日改元明治﹐並規定一世一元制﹐公元1869年3月定東京為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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